上周五晚,
樓市調控國五條實施細則在眾人的期待中終于出臺。出乎大家預料的是,細則規定要對房屋買賣的差價部分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由于該規定超出了市場的預期,所以一時間社會上一片嘩然。
在我看來,樓市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是完全必要的。長期以來,我國社會存在的一個重大問題是,貧富分化嚴重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社會民眾對此有著極大的不滿和憤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每個人的稟賦、能力以及所處的環境各不相同,對社會所做的貢獻有大有小,所以其從社會所獲得的財富也就必然有差異,因此貧富差異是一種必然現象。對于這種差異,政府有責任、有義務進行調節,其中一個重要手段就是稅收。個人所得稅作為一種有效的收入調節手段,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一種縮小貧富差距的工具。
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貧富分化最主要的是由財產性收入導致的,其中房產又是最重要的一項財產,因此是否擁有房產,以及擁有房產多少,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社會公眾財產性收入的多少。作為重要收入調節手段的個人所得稅理應對以房產收入為主的財產性收入進行調節。但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卻恰恰相反,它所調節的主要是工薪收入而非財產性收入,其結果對居民收入差距只能起到逆向調節的作用:收入少的人承擔了更多的稅收;而有著大量財產性收入的人卻只需要負擔較少的稅收。在此調節之下,社會貧富差距不是縮小了,而是進一步擴大了。
現在國務院要求對房產買賣差價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可以說是一種糾偏行為:它使個人所得稅調節目標瞄向了社會民眾財產性收入——這正是當前社會貧富分化的主要因素。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從收入調節角度來看樓市個人所得稅,僅有20%的固定稅率是不夠的。正確的做法應該是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相比之下,
這種稅率會更加有效地起到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
我贊成對房地產買賣差價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該舉措不應只作為樓市調控手段提出來,因為這樣會低估其應有的社會意義。在社會各方積極謀求分配制度改革的形勢下,個人所得稅應該發揮調節居民收入差距、縮小社會貧富分化的作用,對樓市買賣差價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無疑就是順應這一要求所采取的正確舉措。只有從這個角度來看待該規定,我們才能準確認識它出臺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