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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制度成撬動下一步改革抓手
      2013-03-04   作者:周子章 (作者系中國金融網分析師)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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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歸根結底,當前幾大突出的社會矛盾,都是不均衡發展導致的差距過大造成的,焦點正在于最核心的資源要素——土地。能否扭轉人口城市化與土地城市化的脫節現象,將直接關系到城市的規劃布局和發展模式、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協調和健康發展以及縮小與彌合城鄉間巨大的財產和收入差距的成敗。
          從昨天下午開始進入了今年的“兩會”時間。相信更多的改革政策將在未來十天內陸續宣布,其中大致包括如大部制改革、重申7.5%的國內生產總值以及4%的通脹率目標、今年較高的財政赤字目標、確定城鎮化戰略作為長期的結構性改革目標、戶籍制度改革等等。這些都將為中國經濟社會今后五年的持續性發展打下基礎。
          展望今年“兩會”,將是我國布局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一個新起點。不論是從十八大報告還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還有“十二五”規劃,中央高層多次談到城鎮化是拉動內需,經濟長期發展最大的紅利。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日前也多次明確提出,新型城市化核心是人的城市化。圍繞這個核心的支點展開可以發現,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矛盾基本上都可集中歸納為如下幾個方面:土地收益的分配、國企改革、收入分配改革以及環境保護問題等等。
          從經濟學原理來剖析,實際上,目前國人格外關注的經濟運行中的各種各樣矛盾和問題,有的是因為重大結構扭曲的原因,有的是重大結構扭曲形成的衍生結果。因此,要化解這些矛盾解決這些問題,首先需要對扭曲結構間的各種關系有正確的認識與判斷。通過分析可以發現,每一個扭曲的結構只是中國當前“不可持續”經濟體在不同側面的反映。我們只有在了解其互相聯系及因果關系后,才能在通盤謀劃改革時做到“心中有大局”,才能找到改革的“抓手”。
          歸根結底,當前幾大突出的社會矛盾,本質是不均衡發展導致的差距過大造成的,而矛盾焦點來源于最核心的資源要素——土地。因此,可以這么斷言,改革土地制度已經成為化解當下我國社會諸多矛盾的關鍵所在。能否扭轉迄今為止人口城市化與土地城市化的脫節現象,將直接關系我國城市的規劃布局和發展模式、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協調和健康發展以及城鄉間巨大的財產和收入差距的縮小與彌合的大局成敗。
          多年來,土地制度改革始終是國內各方爭論不休的話題,尤其在“三農”問題長期難以解決的情況下,如何最終讓農民從土地改革中獲益,成了對下一步改革最艱巨的考驗。十八大報告提出“改革征地制度,提高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要積極創新農業生產經營體制機制。去年底的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也強調,要在“收入倍增”中著力促進農民增收。大趨勢不可逆轉:今后一段時間,農民收入至少應與城鎮居民收入同步增長,并力爭超過。
          不過落實起來實在不容易。相關資料顯示,在農村,在城市化、工業化過程中本應歸屬農民的土地增值收益,卻絕大部分被政府與企業獲得。從2001年到2010年,全國土地出讓收入由0.13萬億元猛增到2.7萬億元,足足增長了19.9倍,但農民通過征地拆遷補助和失地補助兩項,僅獲得土地出讓收入的37%。可見,土地制度的矛盾,不僅進一步拉大了城鄉居民收入的差距,而且衍生出包括生存發展等一系列更為復雜的社會問題。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顯然,依據憲法,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不可能涉及土地所有權。這里,筆者認為有必要弄清農村土地產權的意義。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是指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為基礎,以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關于土地財產權利的總和。完整的所有權,包含使用、收益和轉讓權利。土地承包責任制明晰了農村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權,但土地仍歸集體所有。此中的麻煩就在于,土地流轉的最終權利界定模糊不清。農戶固然可以經營和享有自己所承包土地收益的權利,但要轉讓這兩項權利,目前還沒有法律依據。
          應該承認,近些年我國相關的土地立法有所完善,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也有了相應的修改,并帶來了明顯的社會收益,進一步帶動了農村土地使用的集中。但隨著土地流轉規模的增加,利益分配的矛盾越來越突出。如村委會代替農民簽訂流轉合同,強制農民流轉土地;相當部分土地流轉期限過長、流轉價格偏低;部分企業沒有履約,給轉出土地的農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市場機制不完善,對農民在流轉中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到位;土地產權界定不明晰,農村土地所有權抵押受到法律限制等等。總之,農民土地使用權有待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金融發展制度有待建立,農村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還缺乏科學依據。另外,相當一部分地方政府對企業大面積、長時間租賃農戶土地監管不力,在用途上“非糧化”、“非農化”和“非林化”,致使一些土地撂荒。
          正是由于缺乏最高法律的保護,致使土地在流轉過程中出現利益扭曲。地方政府征地按較低標準的農地價格補償,被征地農民無法分享土地增值的豐厚收益;同時,不允許農村建設用地進入市場,農民不能憑借土地財產權參與工業化、城鎮化進程。而現行法律明確規定,農村土地使用權歸集體,農戶僅享有承包經營權,這造成了農村土地事實上的產權缺失,阻礙了土地正常流轉。因此,從根本而言,土地制度的立法保護不僅僅是保障農民合法利益的措施,也是推動社會改革的基礎,還是進一步規范政府在新型城鎮化大潮中依法施政的有效手段。
          回顧國內外的歷史發展經驗,土地制度改革從來就是整個經濟改革的根基。我國1980年的改革同樣是從不起眼的農村家庭承包起步的,而就是這一步,真真實實地撬動了中國經濟整體轉變的樞紐。眼下,中國經濟社會發展又到了需要再一次確立新的土地立法,以激發、保障深化改革原動力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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