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社科院發布社會保障綠皮書。在安徽、福建等5省市調查顯示,受調查的低保家庭中,6成不是貧困家庭,有近8成的貧困戶沒有享受低保救助。2012年12月27日的“2013年全國民政工作會議”上,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表示,中國以低保制度為核心的新型社會救助體系基本形成,占全國總人口5.5%的7443萬城鄉低保對象,基本做到應保盡保。但對照中國社科院的調查,對不少真正的貧苦家庭來說,只能在“應保盡保”前面加一個“被”字了。 高漏保錯保為何如此驚人?政府的工作不細致,難辭其咎。一方面,由于中國的結算體系滯后,導致計算家庭真實收入比較困難,既為“騙保”和“搭車保”留了后門,也為政策實施過程中的濫用職權、弄虛作假留了余地。另一方面,上級部門缺乏核實的程序,往往只做了數字統計的工作,使得問題長期被掩蓋,發現問題只能靠新聞曝光,日積月累便有了今天驚人的高漏保錯保。如果問題不能得到糾正,隨著時間的推移,將會更加嚴重。 低保關系著公民的生存權,關系著社會和諧,高漏保錯保無疑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雖然一些地方出臺了對“騙保”和“搭車保”的罰款措施,但由于民政部門沒有罰款權,最后的結果往往是“清理、停保”了之。一些地方也對“人情保”、“關系保”出臺了“逐級追究審批人”的規定,但由于缺乏剛性的法律依據,最后也基本上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錯保比漏保的危害更大,追究錯保的責任比追究漏保的責任更容易,因為低保首先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借鑒《刑法》關于“保險詐騙”的規定,可在保留《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停保和至多3倍追繳”規定的基礎上,對此行為追究“騙取低保者”的刑事責任。同時,對相關鑒定人、證明人以詐騙的共犯論處。對沒有盡到調查核實義務的政府工作人員,可依法按瀆職罪追究法律責任。提高“人情保”、“關系保”、“騙保”和“搭車保”的違法成本,才可能從源頭上減少錯保的發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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