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種污染源作用下,我國淺層地下水污染嚴重且污染速度快。2011年,全國200個城市地下水質監測中,“較差—極差”水質比例55%,并且與一年前比15.2%的監測點水質在變差。地下水污染導致癌癥高發甚至牛羊絕育的報道,在諸多地區出現。(2月24日《新京報》) 地下水污染被稱為“看不見的污染”。一方面,地下水深藏地下,看不見摸不著。同時,地下水污染的防治責任在現行法律和管理中存在模糊。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冷羅生憂心沖沖地指出,地下水污染的三種類型“滲坑、滲井排放,淺井水層排放,高壓深井排放”中,見諸法律并被禁止的只有第一種排污方式;《水污染防治法》只提出了地下水保護的一般原則,沒有明確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責任劃分。 目前,全國超過六成的城市以地下水為飲用水源,在水資源緊缺的北方地區,工農業生產生活對地下水的依賴程度更高。由于地下水更新和自凈非常緩慢,污染后又面臨棘手的技術難題和巨額的治理成本。因此,必須對“看不見的污染”高度重視,健全法律法規,厘清部門權限,讓管理地下水的責任清晰可見。 從法律層面堵塞漏洞。與國外相比,我國地下水管理落后大約10到20年。美國建立了完善的地下水保護法律體系,對地下水的保護覆蓋了從地下水的開采到使用、分配、處理以及回灌的全過程。歐盟則在2007年頒布地下水源保護準則,對農藥及化肥的用量的極限值做出了規定。當下,我國亟待為地下水環境保護專門立法,依法規范工業和生活污水排放形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濃度及排放量,架起打擊違規排污的高壓線。 從管理層面厘清權責。目前,我國地下水管理涉及水利、環保、國土等多個部門,部門之間存在權限劃分不清的地方,缺乏有效協調。需要盡快改變這種“九龍治水”局面,避免互相推諉,提高管理效率。同時,有必要將地下水管理與地方政府考核指標掛鉤,防止經濟利益驅動下的地方保護主義。 從公開層面強化監督。按環保部等部門制定的規劃,到2020年,對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實現全面監控。但倘若監控數據只是環保部門內部掌握,不僅侵害了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也可能縱容“環保部門通知暗訪”的貓鼠合謀。正如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建議,“應該像公布PM2.5一樣公開各種監測數據”,只有加強信息公開,才能將社會監督落到實處,倒逼地下水污染治理快馬加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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