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要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進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及其他個人進行攤派集資或組織購買理財、信托產品,不得公開宣傳、引導社會公眾參與融資平臺公司項目融資。此舉將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的融資舉債行為,對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防范財政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過去幾年,有關部門對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行為進行了多次清理整改,地方政府性債務規模迅速膨脹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地方政府債務總體處于可控范圍之內。去年以來,在穩增長的基調之下,地方政府的投資規模大幅上升,加之城鎮化也將進入加速階段,未來地方債務規模可能面臨反彈的風險。 嚴格控制增量風險,一直是監管部門對地方融資行為監管所遵循的原則。2012年3月,中國銀監會召開的地方融資平臺貸款風險監管工作會議明確,以緩釋風險為目標,以“降舊控新”為重點。但目前各地基礎設施、保障房、農田水利等剛性投入持續增長,大部分資金缺口亟須通過舉債融資來彌補。在這種形勢下,如何標本兼治,有效防止地方債務規模重新反彈? 首先,要進一步分類清理規范地方融資平臺,劃清其職能,促進其規范運作。對那些為了融資而融資,或完全靠貼息來運行、沒有主營業務的地方融資平臺,應予以取締;對于具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可予以保留。對于符合規定予以保留的融資平臺或新設的融資平臺,要實行嚴格的資本金要求,從源頭上限制地方融資平臺資產規模,有利于控制債務規模的過度膨脹。 其次,要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過程的考核與財務監管。當前,迫切需要對地方政府投融資活動的各個環節加強監督,建立相關考核體系,同時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對地方融資平臺的重要業務及崗位進行經常性稽核,適時開展專項檢查與審計。此外,還應將外部審計與內部審計相結合,加強對投資項目的財務監管,堵塞財務管理上的漏洞。 再次,創新地方政府債務約束機制,探索市場化、規范化的融資渠道。目前除貸款以外,發行城投債、中期票據以及信托產品等,也是地方政府融資常用的融資方式。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廣東省和深圳市獲準自行發債,地方政府融資向更加透明、更加“陽光化”邁進。
規范地方政府的融資舉債機制,除完善相關監管制度之外,還依賴于財稅制度方面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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