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從7月1日起將有上市公司自行實時發布信息披露,上交所將不再進行事前審核,改為對違法違規行為事后問責。本欄認為,這樣的問責應該從重,以防上市公司為了自身利益甘愿受罰的情形出現。 現在的信息披露,都是由上市公司把要發布的信息提前發給上交所,經過上交所審核之后進行發布,這一過程將對信息時效性出現一定的延誤,可能引發信息在發布前泄露,從而產生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的情況發生。上交所要更改信息披露的發布流程,就是為了縮短這一時間差,事前不做審核,事后如果發現有不合規的行為,再做事后追究,這將大大提高信息發布的效率,顯然是一件好事。 但是隨著好事的出現,也會引發一些新的問題,假如有個別心術不正的上市公司,在發布重要信息披露時故意造成工作失誤,把小數點點錯一位,或者故意不小心把去年的部分數據放在今年重新發布一次,將會對股價產生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相關利益方將可以通過股價的異動獲取巨額投資收益。事后信息澄清后股價將會進行價值回歸,又能賺取一次差價。也就是說,允許上市公司自主發布信息,可能會引發惡意的信息錯誤。 對此上交所提出了事后問責的制度,對于給股價產生重大波動的信息錯誤,將會對上市公司進行處罰。但是這樣的處罰即使落實到責任人身上,如果沒有內幕交易的證據,一般也不會有特別高的罰金,內幕交易者完全可以把這樣的處罰視為該項目中的一項成本支出。 按照最極端的設計,如果可以由上市公司直接發布信息披露,那么就需要由相關責任人對錯誤信息披露可能引發的股價最大波動負責。不過這種處罰執行起來很難,因為股價的波動可能會引發數千萬甚至上億元的財富波動,如果因為信息披露出錯就要處罰責任人數千萬元罰款,那么就算這一處罰能夠成立,責任人也會因為無力承擔而無法真實執行。于是在信息披露上做手腳仍然是有利可圖的。 本欄認為,需要有專門的人員對于信息披露的錯誤加以定性,通過種種跡象分析這個錯誤是人為的還是真的工作失誤,這其實是一件高精尖的技術活,需要具有特殊天賦的專門人才方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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