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下半年以來,頻發的“房叔”“房嬸”等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統成為一些腐敗官員的夢魘。近段時間,一些地方加緊出臺了房屋信息查詢規范,這些規范對輸入人名查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專門約束,這在此前已出臺的規范中并不多見。(2月18日南方都市報) 筆者認為,“以人查房”既有利又有弊,是把“雙刃劍”,在執行過程中有必要權衡利弊,最終實現揚利除弊。 說其有利,是因為對“以人查房”作出專門約束,是對市民個人住房信息安全的保護,也是對個人不動產隱私的保護。“以人查房”暢行無阻,會侵犯公民合法權益,許多國家已對“以人查房”作出了嚴格的控制。 說其有弊,是因為此舉等于變相保護一些腐敗官員的非法所得房產。這樣,腐敗官員的房產信息,不再可能進入公眾的監督視線。這些腐敗官員可以高枕無憂,不必惶惶不可終日了。甚至因為有了這種保護,在腐敗的路上越走越遠。 現實生活中,一些腐敗官員的非法收入,大多變現為購買大量的房產。一旦公眾監督視線指向腐敗官員的房產信息,這些腐敗官員往往因此落馬。自2012年10月廣州“房叔”蔡斌被媒體曝光后,各地“房多多”層出不窮,從“房叔”、“房嬸”到“房爺”、“房姐”、“房妹”,房產套數一個比一個多。日前,廣東陸豐又爆出一名“房警”,有人舉報陸豐市公安局原副局長趙海濱擁有192套房產。由此可見,對“以人查房”作出專門約束,等于關閉了公眾監督腐敗官員房產信息的大門。 面對約束“以人查房”這把雙刃劍,如何揚利除弊呢?筆者認為,首先,官員房產信息不能納入保護范疇。這是因為,政府官員手中掌握著大量的公共資源,有可能利用這些公共資源謀取私利;與此同時,官員手中掌握著各種權力,有可能利用權力進行權錢交易。其次,一些腐敗官員因房產信息被曝光后而落馬,引發了各界對官員家庭財產的關注。鑒于從房產信息反腐的有效性,在今后推進實行官員財產公示制度的過程中,應考慮以房產信息公開作為官員財產公開的突破口。 只有從制度上注意以上兩個方面,才能把握好約束“以人查房”的行為,讓這把雙刃劍揚利除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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