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很多啟程在即又臨時變更行程的旅客遭遇了一個新的難題——實名制火車票無法異地退票。繼全國鐵路窗口聯網發售異地車票之后,最近兩年網絡和電話訂票也陸續實現全國通訂通取。然而,在人們享受火車票全國通取帶來的便利之余,卻不料想全國通退會成為一道難題。 按照公眾的理解,既然實名制車票都可以全國通取,說明相關信息已經實現聯網共享,那么全國通退就不應存在技術障礙。鐵路業內人士的表態也印證了這一點,“異地退票的情況從技術角度上說不是無法解決,但有一些細節的東西需要進一步完善,才能讓旅客享受方便的同時盡可能遭遇不到不便。”究竟是哪些細節我們不得而知,但不能通退讓旅客很不便。要么千里迢迢趕到購票地或車票始發地去退票,付出一定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要么索性不退了之,不僅自己吃了啞巴虧,還白白浪費一個車票名額,讓那些急著回家的人失去回家的機會。 要說不便,恐怕鐵路部門真正擔心的,還是全國通退給自身工作帶來不便。一方面,全國通退后,退票門檻大大降低,有可能加劇占票現象,給鐵路部門管理增加難度;同時,全國通退也會增加退票窗口的工作負擔,對人力物力是一大考驗。出于方便管理、降低成本的考慮,鐵路部門更樂意通過異地不能退票的限制,來人為提升退票門檻,減少由此帶來的麻煩。當然,這樣一來,必然有部分旅客被迫放棄退票,鐵路部門不用提供服務照樣獲得收益,而臥鋪車票還能在列車上二次出售,無疑又是白撈一筆。 火車票全國通取不通退,卻涉嫌違法。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合同法》更明確指出,“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鐵路部門在未與旅客協商、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單方面制定全國通取不通退的條款,限制了旅客自由退票的權利,加重了旅客退票成本和風險,明顯侵害了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屬于典型的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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