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出臺。其中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以及首次提出“家庭農場”的概念引發各方持續關注。 雖然這是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到資本下鄉,但資本下鄉租地由來已久。有數據顯示,到2012年6月底,流入到工商企業的承包耕地面積2500萬畝,比2009年底增長了84.6%。由此看來,資本下鄉的正式提出,不僅是為了適應現代農業對外依存度提高的根本趨勢,也是為了對既有現實的回應。 資本下鄉,其根本目的是為了加速三農的發展。在這個大前提下,我們渴望資本下鄉要有所為,為三農發展注入強大活力,但要保證政策初衷,同樣要做到有所不為。事實上,一號文件提出資本下鄉,與其說是對之的正式放行,不如說是予以政策框定。農業部部長韓長賦此前就表示:國家鼓勵工商企業投資農業,推動農業產業化和規模化經營,但不提倡工商企業大面積、長時間直接租種農戶耕地。“企業應帶動農戶發展而不是代替農民生產,應該把種養環節留給農民。” 文件還規定,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上樓居住,土地流轉不得搞強迫命令,確保不損害農民權益、不改變土地用途、不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簡而言之,下鄉的資本必須要充分尊重農民自身的意愿,在不損害農民利益的前提下發揮力量。比如文件中明確提出了鼓勵企業以多種投資方式建設農村生產、生活基礎設施。而這正是目前三農發展受制約較大,同時也是農民自身力量難以勝任的一個領域,資本在這方面發力,無疑是三農與資本的雙贏。 公眾對資本下鄉亦有爭議,擔心資本的逐利性影響農民的利益,以及土地和糧食的安全。在以往的資本活動中,工商企業租賃土地用于非農產業甚至是圈地的現象并不少見。北京和深圳均出臺了關于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政策,允許農民集體在遵守國家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對土地實行自主開發或自主招商,形成建設用地市場。但在尚未修訂土地法、城鄉規劃法等上位法的前提下,不確定性很多。鑒于此,地方政府如何在資本下鄉的過程中,充當好監管者和中立者的角色,顯得尤為重要。為資本下鄉設定嚴格的邊界與門檻,是為了阻止因短視而導致三農利益受損。 當然,資本下鄉能夠對三農產生怎樣的積極的化學反應,除了資本和地方政府要守得住界限,耐得住寂寞,也與農民自身提升議價、博弈和協作能力密切相關。應該明確的是,資本下鄉不是為了讓有能力務農的農民退出農業,雙方應該是合作的關系,而非互相排斥。而農民獲得平等的協作地位,必須強化自身的主導地位。文件規定農村集體非經營性建設用地不得進入市場,大力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新型農民合作組織,以及建設家庭農場等都可視為對農民這種平等地位的保護與扶持。應該注意的是,社會資本充當了三農發展資金支持作用的同時,國家對農業的相關補貼亦需及時跟進,其根本目的是保護農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 資本下鄉的一個象征意義在于:農村應主動參與到發展的進程當中去。這既是對前一輪城鎮化發展的糾偏與補闕,也是順應時代的發展趨勢。如何確保在新一輪的發展中,實現城鄉差距的縮小,資本、地方政府以及農民取得多贏,三者都要做到有所為,有所不為。擺正這三者在發展格局中的位置,才會有真正的可持續發展和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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