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期間,人們基于喜慶總要或多或少地“喝上兩口”,而相當一部分人往往會由于不勝酒力而醉倒。鑒于相關法律已明令禁止酒駕尤其是醉駕,叫代駕自然成了人們的選擇。可正因為酒對人的行為、思維存在影響,決定了一旦發生代駕糾紛,撇不清責任的現象便時有發生。以下收集的案例,或許會對你有所啟示。
迷糊中的承諾也得算數
【案例】
2012年9月9日,因好友結婚而一直喝到、鬧到深夜的肖志平已是語無倫次、四肢發軟。最終,只好由好友家人出面聯系代駕公司派來司機送其回家。次日,當代駕公司派人前往索要代駕服務費時,肖志平卻一口回絕:“區區10公里竟然收費80元,不是明搶嗎?”“這可是你已經答應的,只是你喝得太醉,以至于將你送回家后無法要你當即給付。”來人解釋道。“正因為喝高了,我的意識已經迷糊了,所說的話自然不能算數。”肖志平固執己見。
【點評】
肖志平必須依約付款。《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為無效:(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而醉酒的確會導致人的意識迷糊,無法準確表達意志,看來當屬其列。但因醉酒是建立在健全的意思表示能力基礎之上,故我國法律已明確規定醉酒并不在其中,對醉酒者應當推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故肖志平與代駕公司所達成的代駕服務費雖然偏高,但鑒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肖志平自然必須履行,而不能以“醉酒說話不算數”推卸責任。
索要丟失財物必須舉證
【案例】
直到2012年10月1日上午10點,黃小勇才醒過酒來,并慢慢回憶起昨晚因參加朋友的婚宴而酩酊大醉,只得叫代駕送自己回家。當他還想起自己剛買的一臺筆記本電腦還在車上時,便一骨碌爬了起來。可車上什么也沒有,而代駕公司及司機均否認收留,甚至強調根本沒有看見。“簡直就是趁火打劫!黑了我的東西竟然還不承認。”黃小勇一氣之下,起訴要求代駕公司賠償其丟失的筆記本電腦。不料,法院卻以查無證據為由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點評】
法院的判決并無不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在代駕公司及司機均不承認的情況下,黃小勇要想勝訴就必須舉證證明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正因為其不能提供證據,也就只能“承擔不利后果”。這也提醒雇主或其親朋好友,行前務必事先對身上以及車內的貴重財物進行清理和登記,讓對方簽字認可,以防“死無對證”。
司機肇事也需自己擔責
【案例】
2012年11月15日,陪客戶用完中餐的李婷婷,因擔心酒后駕車被交警逮著,遂以30元的報酬,雇傭在酒店門口專門招攬“生意”的司機劉某,代駕將自己送回公司。途中,由于劉某對車況不熟悉,操作不當中發生追尾,將駕駛摩托車的鐘某撞傷。鐘某在花去4000余元醫療費用后,找到李婷婷索要賠償,而李婷婷當即斷然拒絕,理由是“明明不是我開的車,且交警部門已經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你應該向劉某索賠,怎么能讓我擔責?”
【點評】
李婷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鑒于李婷婷與劉某之間屬于雇傭關系,而劉某是在根據李婷婷的指示,從事代駕活動中將鐘某致傷,故雖然李婷婷自己沒有開車、交警部門也只認定劉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李婷婷作為雇主同樣難辭其咎。而只能在承擔責任之后,根據實際情況再向劉某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