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在上海市人大代表意見集中處理現場,上海市公安局交警總隊車管所負責人表示,警方、交通港口管理局正調研劃定駕駛培訓區域與教練車規范問題。如果研究好了,將允許個人自行申請駕考。
一直以來,全國許多地方交管部門都要求公民須先經過駕校培訓才能申請駕考,不允許公民個人自行申請駕考。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唯有法規、規章才有權設定行政許可,且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許可條件。《道路交通安全法》與公安部規章等相關法律均未規定駕校強制培訓制度,所以該作法屬于增設違反上位法許可條件的行為。此外,《行政許可法》還規定,公民特定資格的考試依法由行政機關或者行業組織實施,但是不得組織強制性的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所以,部分地方交管部門規定公民須先經過駕校培訓才能申請駕考,屬于違法行政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其中規定的許可條件只有須考試合格以及符合公安部門的駕駛許可條件兩項。而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的各類駕駛證許可條件,均未要求申請人須參加駕校培訓,其中第18條更是明確申請駕照僅須提供申請表、身份證明和身體條件證明。
此外,部分地方交管部門規定公民須先經過駕校培訓才能申請駕考,也很容易催生駕校駕考培訓暴利,損害消費者權益。由于駕考申請者眾多,而駕校培訓機會相對稀少,這種僧多粥少的狀態導致駕校之間不但缺乏實質性競爭,而且很容易形成價格壟斷,從而造成駕校駕考培訓價格不斷暴漲。如果能夠允許個人自行申請駕考,則能分流一部分駕校培訓,有利于在駕校之間形成更為充分的競爭,遏制駕校駕考培訓暴利,更好地維護駕校培訓消費者的權益。
所以,各地都有必要摒棄要求駕考申請者須先經過駕校培訓的作法,開放公民個人自行申請駕考,以維護法律法規尊嚴,保障公民自由與權利,切實維護廣大駕校培訓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