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廣州一場關于青少年發展的座談會上,年輕群體的住房困難問題引起了熱議。有從事青少年工作的人大代表建議,應該將新就業大學畢業生明確納入以公租房為主體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中,明確申請條件,建立輪候制度,提供租賃補貼等。廣州市社科院高級研究員彭澎認為這還不夠,還應該復建經適房,為該群體提供粵語里俗稱為“上車盤”的青年公寓。 關心年輕人的居住問題值得肯定。然而,為剛就業的大學畢業生建經適房的建議,僅從社會政策的相關理論看,有兩個地方似乎很值得商榷。首先,為何僅為有大學學歷的年輕人解決居住困難而不是所有年輕人?其次,政府當然有責任確保所有人都“有瓦遮頭”,但在資源相對有限的情況下,政府的職能是否應擴展到也幫助他們置業,從而積累其個人財富呢? 如果從公民身份的角度看,一個公民享有的福利權不應與其學歷掛鉤。絕大部分的年輕人,無論是否上過大學,都面對著工資低但房租高或房價高的問題。一般情況下,通常學歷越高收入越高,如果福利的分配也以學歷為標準,學歷越高分得越多,那么這是公共福利的逆向分配,將增加而不是減少社會不平等。看一看廣州旁邊的香港,面對同樣的問題,特區政府提的是增建“青年宿舍”,服務的對象是同一年齡段中的低收入群體,按需要分配而不是按學歷把人分了等級來分配福利。誠然,為大學生建青年公寓的倡議者可以辯稱這是為廣州留住人才,若果真如此,那么就是把目標在于確保社會公平的社會政策,一下子降格為服務于經濟政策的輔助措施。這種對社會政策的過時理解,無論是學術界還是社會公眾恐怕都難以接受。 就復建經適房,以幫助大學畢業生購買小戶型青年公寓,讓他們在有經濟能力后再“小房換大房”的想法,最大的問題是沒有厘清政府在住房政策上的角色與職能。對于個人而言,住房困難有兩個層次,一是租不起,二是買不起。前者指的是生存必需的居住問題,在市場失靈時政府有理由干預,以確保公民住得體面,這毫無爭議;后者則同時包括了生存必須的居住問題及財富積累的置業問題——協助個人置業是否屬政府責任,是個不少社會政策學者都很有保留的問題。 鼓勵個人居住在自置物業的社會,往往由于購置物業耗盡個人積蓄,公眾多反感稅率上升,從而壓抑了其它領域社會政策的發展,例如社會救助、醫療、教育等,導致一個有力的社會保障制度難以確立。當然,問題也可以反過來講,越是生活在欠缺社會保障的社會的民眾,越傾向于自置居所,因為這筆固定資產可以在個人或家庭遭遇重大風險時變賣,轉換成貨幣沖抵風險。引導個人置業,難免被視為政府逃避責任的信號。更何況,在住房政策的公共開支不變的前提下,補東墻就意味著拆西墻,增建青年公寓式的經適房就等于減建年輕人可輪候的公租房,幫了大學畢業生置業,將意味著減少幫助非大學畢業年輕人解決住房問題上的投入,而后者顯然更加弱勢。哪一個政策目標應處于優先位置,似乎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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