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28日記者了解到,廣東省政協委員李汴生在提案中建議,媒體或管理部門應設立食品專家監審,今后涉及食品安全的報道應通過監審的審核。 李汴生所以建議設立食品安全稿件監審制,是認為“近幾年有關食品安全方面的報道屢現不科學、不客觀、不全面的現象”,夸大相關食品危害、制造“冤假錯案”。 應當承認,在近些年有關食品安全的報道中,確實存在一些報道不夠客觀、全面的現象,但這樣的現象實際上只是個案,大多數食品安全報道可說是比較客觀、全面的,并由此對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像這樣經由新聞輿論監督提高相關領域食品安全水平的事例,可謂不勝枚舉。僅僅因為個別食品安全報道出現偏頗,便要求建立食品安全稿件監審制,對所有食品安全稿件進行監審,顯然也是不必要的過度反應。 當然,新聞媒體進行包括食品安全在內的報道,也須受到必要的制約。顯而易見的是,如果新聞媒體在食品安全等報道上屢屢出現有失客觀、全面的現象,就難免會損害其在讀者心目中的公信力,從而影響其在報刊市場中的份額和影響力。其次,如果新聞媒體出現包括食品安全等在內的失實報道,相關主管部門也會對報道失實人員及相關媒體負責人實施問責。另外,如果新聞媒體在食品安全等報道上出現失實,損害了相關行業與企業的合法權益,相關行業與企業也可以對相關媒體提起訴訟。 所有這些,都能對新聞媒體進行包括食品安全在內的報道工作形成制約,促使其盡可能全面、客觀地開展報道。 而如果像李汴生所建議的設立由食品專家組成的監審機構,新聞媒體有關食品安全稿件經過該機構的審核后才可刊發,由于相關機構組成人員可能受到被監督行業與企業的公關等原因,很可能會導致新聞媒體的相關食品安全稿件在監審環節就“被槍斃”,從而導致相關行業與企業的食品安全問題難以受到新聞媒體的監督,而這樣也不利于廣大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經由新聞輿論監督獲得更好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相比于個別食品安全報道出現有失客觀、全面的現象,建立所謂的食品安全稿件監制,其危害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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