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將惡意欠薪行為入罪,引發媒體和公眾一片喝彩,輿論普遍認為此舉是“讓人們生活得更有尊嚴”的法律保障,可能使長期無法得到徹底解決的欠薪現象得到遏制,積極意義不言而喻。 然而,事與愿違的是,就在當年年底,各地民工討薪的新聞依然層出不窮。2012年,全國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共辦理拖欠工資案件21.8萬件,較上年增長7.5%。而據統計,自惡意欠薪罪生效以來,在全國范圍內僅有120名犯罪分子被依法判處刑罰。(1月24日《人民日報》) 這不能不讓人深思——為何一度受到輿論熱捧的惡意欠薪罪竟成過眼云煙?是執法者認識不到位,還是法律規定本身存在缺陷?抑或是操作難度大難以執行? 應該說,惡意欠薪罪之所以落實大打折扣,與這三個方面的因素都有著密切的關系。一個顯而易見的現實是,盡管惡意欠薪已經作為一個新罪名寫入法律,但不少執法者對惡意欠薪行為的認知和理解還停留在過去,這就容易產生執法不嚴的現象。 更重要的是,這項旨在打擊惡意欠薪、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條文本身也確實存在缺陷,如“數額較大”“嚴重后果”“經有關部門責令”等說法都語焉不詳,沒有清楚界定,給執法帶來很大困惑。而更讓辦案人員難以接受的是,很多時候,費盡力氣收集了無良企業“惡意欠薪”的各種證據,正準備將其繩之以法,企業主卻只要將欠薪交清,就可以逃脫法網。 再者,欠薪本身就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既可能是企業經營不善發不出民工工資,也可能是企業故意拖欠民工工資,又或者企業與其他單位存在三角債等,讓執法者很難下手。而且,農民工欠薪問題多發的背后,是企業社會責任缺失、農民工權利意識薄弱、長期積累的行業運作模式等現實問題。比如建筑業內由于普遍存在層層轉包制,農民工工資不能按月發放已經成為行業內的慣例,短時間內根本不可能改變。 必須看到的是,近年來一些農民工因為拿不到應有的報酬,常常采取一些極端的措施追討欠薪,雖然事出有因,但客觀上給社會公共安全帶來了很大的隱患,從某種程度上說,這應當成為對惡意欠薪罪發揮應有的倒逼作用——對惡意欠薪罪急需做進一步的明確和解釋,同時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讓觸及欠薪高壓線者付出應有的代價,才能真正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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