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深圳市政府發布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產業轉型升級
“1+6”文件,其中提到“深圳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合法工業用地可申請進入市場流通”。 深圳此舉最近在土地市場掀起軒然大波,有多種解讀版本。之所以會出現
“農村集體土地放開入市”、“小產權房確權”這樣的解讀,在筆者看來,一方面是因為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進程偏慢,政策層面稍有風吹草動,就容易引發輿論關注和過度解讀。另一方面,如果政策表述不清或權威解讀不及時,就容易讓誤讀跑在前面。所以,輿論過度解讀的根源還在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效率不高,方向不明。 要想準確理解深圳此舉,首先要清楚大概背景:其一,深圳作為實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城市,有責任率先進行探索。眾所周知,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試驗田”,有一定改革探索基礎。再加上深圳城市化率早在2006年已達100%,相比其他城市更適合率先進行改革。其二,無地可用制約著深圳發展。數據顯示,2011年深圳全市土地總面積1991平方公里,建設用地917.77平方公里中,原農村集體用地為390平方公里,占全市建設用地42%。有研究稱,如果沒有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創新,到2020年深圳可提供新增建設用地僅59平方公里,無地可用的尷尬將嚴重制約深圳未來發展。另外,原農村集體土地在深圳城市化過程中還出現了“政府拿不回、集體用不了”的尷尬局面。 也就是說,只有率先進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讓原農村集體用地入市交易,才能解決深圳土地饑渴,讓深圳可持續發展。但在現行《土地管理法》框架下,只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自由出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出讓、抵押,只能先通過國土收儲后才能入市流通。深圳此次允許原農村集體用地入市交易,相比現行土地制度而言,無疑向前邁出了一步。 在筆者看來,深圳此舉依然具有一定的破冰意義。至少表明集體土地可以入市對外流通,為下一步土地管理制度改革進行探路,為改革步子邁得更大打下基礎。還有學者認為,深圳此舉實現了兩項重大突破,一個是真正將構建城鄉一體的土地管理制度推進了一大步,另外實現了利益共享。還有人認為,企業因此有了更多土地選擇權。 盡管深圳此舉對緩解產業用地意義重大,但觀察人士有一個共識是,與房地產市場關系不大。其實,深圳此舉對緩解房地產用地緊張也有一定積極意義,比如,某些地方產業項目與房地產項目“爭地”的局面有望緩解。筆者認為,“農地入市”變產業用地只是第一步,下一步的改革要點或許就是允許“農地入市”變住宅用地,增加土地供應,以抑制深圳房價。 有人指出,深圳工業用地夠多,而住宅用地嚴重不足,應該允許土地“變性”,用以彌補住宅用地不足,以對房地產市場形成正面影響。希望深圳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步子邁得再大一些,原農村集體土地入市的限制條件再少一些,這樣,“農地入市”的深圳探索才有更多積極意義。在改革開放30多年后的今天,深圳改革的銳氣依然沒有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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