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點長久以來都是以信用風險為核心的,市場風險則緣于利率、匯率等市場波動因素的長期管制而被相對忽視。隨著國際金融市場在經歷一系列危機后對市場風險監管和控制逐漸加強,以及我國金融體制市場化及開放程度加大,借鑒巴塞爾協議、重視市場風險的控制、提升商業銀行全面風險管理水平已經成為監管部門及銀行自身關注的焦點。
我國商業銀行市場風險審慎監管框架初步形成。2004年銀監會先后公布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和《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并在2007年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對市場風險資本監管要求做出規定,明確要求交易賬戶總頭寸高于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對市場風險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規定商業銀行可以使用標準法或在銀監會審批情況下使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
《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指引》對商業銀行建立市場風險監管體系做出了一系列基本要求和指導性建議,分別從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市場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市場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內部控制與外部審計五個方面提出了市場風險管理要求。以此我國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監管框架已經初步形成,然而對于內部模型法的具體實施還沒有制定明確規定。
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的基本標準。
2010年銀監會在初步框架的基礎上,發布《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全面反映了2009年巴塞爾市場風險監管框架修訂中的新變化,分別從定性要求和定量標準兩個方面對商業銀行基于VaR模型法進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做出指導,明確了商業銀行使用內部模型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時應該達到的基本標準以及監管要求。至此,我國市場風險監管框架下市場風險模型法資本要求基本和巴塞爾框架下對市場風險模型法的要求一致。
我國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監管框架的持續完善。2011年以來銀監會借鑒并吸收巴塞爾II和III,并結合中國銀行業的實際,制定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并于2012年6月正式頒布,進一步對市場風險的標準法和內部模型法做出明確要求和詳細規定。規定商業銀行可以采用標準法、內部模型法或組合采用內部模型法和標準法計量市場風險資本要求。采用內部模型法計量的資本要求不應低于其與按標準法計量的資本要求之和的50%。同時,標準法下特別針對承銷業務和交易賬戶信用衍生產品做出了規定,要求每日計提采用包銷方式的承銷業務市場風險資本要求,交易賬戶信用衍生產品應轉換為相關信用參考實體的本金頭寸,并使用其當前市值計算利率風險的市場風險資本要求。內部模型法吸收了《商業銀行市場風險資本計量內部模型法監管指引》中的大部分監管要求,并對特定風險和新增風險資本計提做出了更為詳細的要求。定義新增風險為與利率類及股票類產品相關而未被風險價值模型計量的違約和評級遷移風險,要求采用內部模型法計量特定風險的商業銀行應同時使用內部模型計量新增風險資本要求,持有期為1年,置信區間為99.9%,至少每周計算一次,同時需要充分考慮產品或組合的流動性期限。但《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對于新增風險的處理并沒有明確證券化產品和非證券化產品的區別,也并未涉及關聯交易產品特定風險的處理,可能是考慮我國商業銀行市場風險頭寸少,并且產品結構簡單的實際情況。
相比之下,我國在商業銀行市場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總體處于起步階段。監管部門的基本思路還是借鑒巴塞爾協議鼓勵商業銀行審慎運用VaR法計量市場風險。從上市銀行年報或半年報的情況看,商業銀行不斷學習市場風險管理的方法、模式及公司治理機制,不少大型銀行已經開始具體實施。工商銀行、中國銀行、招商銀行等都已經明確區分了交易賬戶和銀行賬戶識別市場風險,在計量方式上主要運用風險價值、敏感度分析、敞口分析、壓力測試等多種方法。特別是大型銀行的市場風險計量方式和模型已經得到不斷完善,現階段已經開始建立以VaR為核心的市場風險計量與管理系統。然而,我國銀行由于商業化經營時間不長、市場化程度也不高,在技術、數據、人才等方面的差距約束了模型法在我國商業銀行的應用。然而,后危機時代我國商業銀行處于復雜多變的國際金融環境之中,同時面臨著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不斷推進的挑戰,以及金融創新和銀行經營改革不斷深化的國內市場環境,導致商業銀行所面臨的市場風險種類和規模持續增長,需要以實施新資本協議為契機加強對市場風險的管控,有效抵御市場風險的沖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