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史上最嚴厲的首次公開發行(IPO)財務檢查風暴,已成為當前資本市場上最大看點之一,其最直接的效應就是嚇退相當部分排隊企業,大大緩解新股“堰塞湖”導致的恐慌。根據一般程序與時間表,至少三個月的檢查期也意味著新股開閘在今年上半年的可能性已經很小了。從長遠來看,此次專項財務檢查對打擊擬上市企業財務造假無疑會發揮較大作用,上市后業績就變臉的現象在一定時間內肯定會明顯減少。 風暴總有過去的時候。此次IPO財務檢查雖然能夠暫時緩解新股“堰塞湖”現象,但如果新股發行制度仍然沒有更大改變的話,在風暴徹底平靜之后,追逐巨額利潤的原始沖動肯定會迫使更多企業在條件成熟時再來排隊,新一輪“堰塞湖”可能會更加壯觀。例如,當前企業力求盡快在國內實現IPO的主要動力,除了推動企業發展外,追求高價套現已經成為了一個極其重要的因素。尤其是創業板開閘后,一夜暴富的現象刺激著人們紛紛參與PE追求暴利,這又反過來倒逼企業盡快實現IPO。就此而言,借此次IPO財務檢查風暴之機推動深層次的改革更加重要。 首先,切實在發審環節中逐步淡化對企業盈利能力判斷,轉而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盡管2011年下半年以來監管部門強調力爭從關注盈利能力和募投項目可行性過渡到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但是,2012年上半年仍有超過兩成的企業因持續盈利能力存疑在發審會上被否。發審制度無法真正做到對上市公司質量把關,無法對發行人的盈利狀況作出準確判斷,卻讓行政審批繼續承擔價值判斷和背書的功能,這是與市場化精神顯然是背道而馳,此點已越來越成為共識。 強化盈利能力判斷在這些年的IPO發審中一直占據主導思路,例如,2009年5月公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中,對計劃創業板上市企業的持續盈利能力提出六項具體的要求。從實際情況來看,2011年共有71家企業IPO未過會,其中有約70%的公司是因為持續盈利能力不確定而被否;當年創業板IPO申請有22家企業未獲通過,其中18家是因持續盈利能力存在問題,在未通過企業中占比超過八成。在這種發審思路下,為了營造一個凈利潤加速增長的表現和為了能夠獲得一個更高的首發價格,擬IPO企業往往都存在明確的盈余管理動機,其中當然包括財務造假與欺詐。值得注意的是,發審制度對財務數據要求過于苛刻,不少企業達標困難,根據實際操作規定,上市前三年凈利潤增速要求達到相當的幅度,且不能出現凈利潤反復波動,更不能出現虧損,這既違背了基本的經濟規律,也迫使一些企業不得不想方設法調節利潤,甚至提前確認一些收入,從而出現不同程度的造假。這也就不難理解一些企業上市后出現業績變臉了。 從這個角度出發,啟動IPO財務檢查必須明確告訴市場,此次風暴意在做實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淡化盈利能力判斷與要求,讓買賣雙方完全憑真實的信息來決定價格,從而為新一輪新股發行制度改革作預備。 把發行人盈利能力交給市場去判斷,并不意味著監管層對此一扔了之,最緊迫的任務就是相應配套措施必須迅速跟上,如盡快加強法制體系建設。盡管監管層在完善法律制度體系、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進執法體制創新等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但與國外相比,我國資本市場的法制建設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例如,民事賠償和訴訟制度的缺陷,因欺詐上市、虛假陳述而受到侵害的中小股東維權存在較大難度。因此,這些重大法制建設仍然還有較大空間,在時間上更加緊迫。 從理論上來說,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的情況是最為熟悉了解的,有較大能力來對發行人的盈利能力作出判斷。然而,在目前的制度設計下,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如何進一步加強保薦責任是另一項緊急任務。例如,鑒于既有制度下保薦上市的特殊性,企業一旦被違規保薦上市,其造成的損失往往很難彌補,故應將違規保薦納入司法懲治范疇,提高司法的震懾力,同時輔以違規收入罰沒和民事賠償在內的經濟處罰;對于因違規保薦所取得全部收入一律沒收。與此同時,要加緊修改相關證券民事賠償法律,賦予公眾投資者對保薦代表人與保薦機構同樣的民事賠償追索權。 對IPO的狂熱追捧還與退市制度不完善有直接關系。在成熟市場,退市是一種十分普遍和正常的市場行為,據統計美國納斯達克每年大約有8%的公司退市,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率為6%。如果國內市場退市制度得到切實完善并得到有效實施,一些公司就可能會面臨上市后短時間內就被迫退市的情況,這樣業績造假的預期收益就會大大下降,這自然也會讓財務造假的動力大大減小,進而達到此次IPO財務檢查的終極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