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年已經鮮有談論企業行賄受賄的,因為這是老大難問題,但一些被認為有壟斷地位的大公司也頻頻涉嫌行賄拿單,還是讓筆者萌生繼續談論的欲望。 最近有新聞稱,中國郵儲銀行行長陶禮明于2012年12月底被正式批捕,其被批捕的案由之一,即給湖南高速貸過一筆款,相關負責人親屬索要好處1.9億元,首筆支付1500萬元,其余改用壟斷經營洞(口)新(寧)高速材料的形式。 而在此前,記者不止一次看到中國中鐵和中國鐵建子公司在一些行賄受賄案件中出現,其中原中鐵集裝箱運輸集團董事長羅金寶2005年5月至2010年6月多次非法收受中國中鐵、中國鐵建所屬10個集團有限公司等單位和個人賄賂款物,折合4700余萬元。在丁書苗與劉志軍案件中,中國中鐵和中國鐵建的子公司也曾出現在行賄名單中。 去年,曾任海南省洋浦經濟開發區規劃建設土地局副局長的肖明輝落馬,他接受1611萬元的“好處費”,行賄者則來自一家中字頭的建筑公司。有記者從中標結果分析是中國鐵建的全資子公司。 企業行賄,會給自身造成巨大的壓力。以湖南高速貸款為例,貸款50億元,付出的額外成本達到1.9億元,相當于貸款金額的3.8%。肖明輝案中,他的受賄額則相當于工程總價的5%。對中國中鐵而言,這也是一筆龐大的開支,中國中鐵去年毛利率為10.5%,行賄支出占工程款的5%,這種毛利水平可能無法讓公司盈利,去年該公司的營業收入達到4804億元,而凈利潤為78.54億元,凈利潤僅相當于營業收入的1.63%。 明知成本很高,但還是要行賄,此中肯定自有道理。盡管是所謂的央企,處于壟斷地位,但是在招投標過程中,這種地位并不能保證其必然中標,因為投標者會有多家公司,話語權掌握在招標方手中,當有多家公司前來投標時,招標方當然要看誰的方案最佳。不過這里面也有許多可以操作的空間。如果投標方額外付出的成本,低于正常投標所支出的成本,當然就愿意鋌而走險,還有一種可能是,當這些投標方的競爭不是發生在投標方案制作,而是在提供額外成本方面,那么誰也不會甘于人后。這就是所謂的尋租。只要法治不彰,尋租活動就必然普遍存在,與企業的性質無關,即使是國企央企,也處在市場競爭中,首先要保證生存。 參與尋租會讓尋租方得利,以陶禮明案件為例,湖南高速如果從中國郵儲銀行獲得低息多年期貸款,其一次性3.8%的成本也不算高。而對中國鐵建而言,即使付出了5%的額外中標成本,如果可以在施工過程中采取追加施工金額等方式,也會順利收回成本。上市公司是規范治理的典范,被寄予厚望,但在尋租現象中,也頻頻扮演不光彩角色,大概無奈而隨大流的因素居多。 這些尋租活動受害者其實是公眾。以基礎建設為例,尋租成本最后必然會增加到建筑成本中。假設尋租者要保證一個相對穩定的利潤,必然會做的事情是向上或者向下轉移壓力,向上轉移的表現形式為基礎建設成本增加,如果招標者刻意壓低成本,那么承包方就只有偷工減料才能生存。 受害的公眾是大多數,但大多數人會保持沉默,而從中受益的是極小一部分人,他們知道大多數人說話的聲音小,所以敢于頻頻伸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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