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就有兩家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因其保薦上市的企業信息披露不完整而被證監會處罰。筆者認為,這兩張罰單是對所有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開出的“警示單”,警告他們不要在2013年抱著不負責任的態度保薦企業上市,企圖成為“漏網之魚”是不可能的。因為監管之網將會越織越密,越來越多不履職盡責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人將被網在其中,而且處罰力度也會不斷加大。 “現在保代的日子真不好過,為保薦的企業能夠上市熬夜加班,可企業上市了,也睡不好覺,就怕企業出點什么事。”一位從事保代工作的朋友與筆者聊天訴苦道。筆者問他,企業上市了,你為什么睡不好覺呢?為什么總會覺得企業會出事呢?他無從回答。答案很顯然,就是他對自己保薦的企業不放心,這份“不放心”源自于他沒有履行好自己的職責,才會擔心企業上市后會出事。 這也是目前保薦機構和保薦人備受市場質疑的主要原因。原本應該起到監督作用的保薦人卻淪為了上市公司“圈錢”的幫手,不僅不履行應有的職責,反而和上市公司沆瀣一氣,粉飾財務報表,幫助其順利上市,讓“害群之馬”混進股市。這種只“薦”不“保”的行為將使市場、投資者都成為其不負責任的犧牲品。 正因為如此,我們看到,證監會對于加強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監管也“煞費苦心”。證監會不僅建立保薦代表人聆訊制度和未通過發審會審核項目的簽字保薦代表人問責機制,還發布了《關于保薦項目盡職調查情況問核程序的審核指引》和《關于進一步加強保薦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意見》,強化保薦機構責任,明確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增加“問核程序”,將監管關口前移,并將所有保薦項目納入監管范圍,進一步強化過程監管。 根據證監會網站信息統計顯示,截至2012年11月15日,證監會共對保薦機構處罰7次,對保薦代表人處罰28次。
從目前的處罰看,最嚴重的情況是撤銷資格。其中勝景山河造假上市中的兩名保薦代表是唯一因保薦業務而撤銷資格的兩名保薦代表。 雖然監管部門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監管越來越嚴,但是,筆者認為目前對保薦代表人和保薦機構的處罰力度還是偏弱,應該上升到法律層面。如果沒有法律責任,再完善的制度設計也不能防止違規事件的發生,僅依靠行政問責與市場約束不足以讓保薦機構歸位盡責。只有追究保薦機構的法律責任,才會對保薦機構構成強大的震懾力。 因此,應加大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規成本。強化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責任意識,加大對“欺詐上市”、“造假上市”等惡性事件的處罰力度。如出現包裝上市等問題,不僅應沒收保薦機構的保薦收入,并處罰款,同時,還應令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讓保薦機構與上市公司一起賠償投資者損失。情節嚴重的還應追究保薦機構負責人及責任人刑事責任。若果真如此,對于自己“白紙黑字”的職責,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還會視而不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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