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決定細化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的規定,界定了勞務派遣用工“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規定“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12月29日《人民日報》) 去年2月全國總工會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的“國內勞務派遣調研報告”顯示,截至2010年底,勞務派遣工總數已經達6000多萬,按國內職工總數約3億人來算,勞務派遣工已占職工總數20%,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在石油、化工、電信、金融、銀行、航空、鐵路等系統最為嚴重,部分央企甚至有超過2/3的員工都屬于勞務派遣。 一些用工單位缺乏社會責任感,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惜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他們違反《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上使用的規定,而在長期的、主營的和固定的崗位上大量使用派遣工,不僅新錄用的“被派遣工”,甚至把許多原來的正式職工也“轉制”為派遣工。因為派遣工屬于派遣公司的人,對于用工單位來說就是“外人”。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達成租賃協議,明確勞務費,隨便給勞動者侃個工價,由派遣公司負責發放就完事了,根本不考慮與用工單位員工同工同酬的問題。因而,在工資報酬上,派遣工與用工單位的同工種同崗位的正式員工相比,懸殊驚人,一般都相差三五倍以上。 雖然《勞動合同法》本來就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但因程序不明晰,派遣工即便想要維權,也無據可依。“修法”中不僅進一步明確,“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而且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這就使派遣工與用工單位員工同工同酬公開化和明朗化了,派遣工清清楚楚,維權有據。倘若這一條規定得到切實兌現,恐怕企業就不敢再輕易使用勞務派遣了。 修訂了的《勞動合同法》,等于給勞務派遣上了“緊箍咒”。“緊箍咒”能否起到“緊箍”的作用,關鍵要看勞動執法部門能否嚴格貫徹落實。如若束之高閣,再好的法律也是白搭。其路徑應該是,首先進行一次全國性的勞務派遣用工專項大檢查,摸清實底,區別真偽,責令所有違規濫用派遣工的企業“撥亂反正”,凡需要長期使用的派遣工必須將其轉為正式職工(勞動合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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