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正式發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提到,允許上市公司使用閑置募集資金購買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投資產品,比如固定收益類的國債、銀行理財產品以及其他投資產品等。 對于這一規定,筆者認為出發點是好的,表明了管理層活躍市場、增加市場資金的意愿,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特別是對那些超募而暫時又沒有實業可投資的新上市公司而言,資金找到了規范的出路,因此所起到的作用是正面的。 尤其是,目前銀行理財產品收益率超過同期存款利率,上市公司用閑置資金購買理財產品,收益顯然比閑置在活期賬戶上來得更為劃算。 然而,投資畢竟有風險。因此,監管層就為上市公司套上了一個“緊箍咒”:購買的投資產品必須是安全性高、流動性好的,如固定收益類的國債、銀行理財產品等。同時,為了保證資金安全,增加了投資產品發行主體應提供保本承諾,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正常進行,投資產品不得質押、專用結算賬戶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等規定 筆者認為,怎樣處理募集資金,公司有自主權。當下宏觀經濟不太景氣,企業投資擴大再生產意愿降低,而固定收益類產品則增速歷年來最高,就目前來看風險可控,收益穩定,上市公司用閑置的資金去投資,是不錯的資金去向。 當然,如果上市公司過分的、不理性的購買理財產品,投資者也會做到用腳投票——這顯然是對上市公司套上了另外一個“緊箍咒”。因此,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熱衷于從事金融投資的時候,不能本末倒置,如果一味地放棄發展主營業務,沉迷于理財,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不可小覷。 當下,市場曝出數起銀行理財產品糾紛案,將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擺在了投資者的面前。鑒于此,銀監會還下發了《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業務風險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金融機構全面排查代銷第三方產品的業務。因此,這就要求上市公司擦亮眼睛,對各類投資產品加以甄別,不讓投資產品迷了眼。 除了上市公司要做到謹慎、規范,監管層也有必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對此,業界提出幾點建議,包括強化閑置募資理財的責任制,一旦閑置募資理財出現投資虧損,必須追究決策者的責任;限制有募資理財(包括自有資金理財)公司的再融資行為,以抑制其圈錢沖動。 總之,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到所投資產品是安全性高的、流動性好的,一定要讓全體股東的資金安全有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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