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目前具體修改條款還未可知,但有業內專家推測,此次修改主要內容是提高征地補償數額。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表示,修改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可能至少為現行標準的10倍。(11月29日《京華時報》) 社會各界要求修訂土地管理法的吁求由來已久,其中,征地制度改革一直是公眾最關心的話題。今年年初,國家發改委相關負責人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工作會議上明確表示,今年要重點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條例。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中的某些條款,是出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和補償條例前的關鍵一步。 現行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標準的規定,遭受公眾詬病久矣。一方面,現行法規著重劃定的是征地補償的上限,而不是制定征地補償的最低標準——“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另一方面,實際執行過程中,征地補償標準普遍偏低,導致征地和拆遷已經成為最容易引發矛盾的領域之一。 如果征地補償標準能提高至少10倍以上,土地的實際價值將得到更好的體現,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也能得到更加人性化的補償,無疑將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征地拆遷領域的矛盾。畢竟,縱觀各地頻發的暴力拆遷乃至拆遷自焚事件,絕大多數“釘子戶”都是因為征地補償談不攏,不甘愿自家房屋和土地被低價強征,才做出一些極端的舉動甚至以死抵抗強拆強征。 不過,征地補償標準或將至少提高10倍的消息,目前還只是研究土地問題的相關專家的推測,具體修改到何種程度,尚有待權威部門證實。但必須強調的是,即便這一消息最終得到官方確認,公眾對提高土地征收標準也只能持一種謹慎樂觀的態度。 我們從來都不缺乏各種初衷良好的政策,然而,很多好政策都在執行過程的走樣變形,最終南轅北轍了。涉及巨大金額的拆遷補償經費管理,歷來都是腐敗高發區,更高的征地補償標準,意味著更大的腐敗風險。就土地征收補償而言,雁過拔毛式的層層盤剝不得不讓人警惕,最終實際落到被拆遷者手中的補償款能有多少?在目前的通脹壓力和物價水平下,一次性補償與分期補償之間區別懸殊,征地補償款最終將以怎樣的方式返還給被拆遷者?類似的疑問,在具體補償標準沒有出臺之前,很難讓人吃上定心丸。 事實上,土地征收補償是一個極其復雜的問題,很難用一個簡單的標準就解決所有問題,按市場價決定補償額度是最佳方案。畢竟,即便補償標準提高10倍,或許也難以與土地的實際價值和預期收益相匹配,也不見得就符合被拆一方的價格預期。但現在的問題是,所謂的土地市場定價,在我國嚴格來說目前并不存在——按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分類方法,國有拆遷征用沒多大異議,但集體土地所有權現在只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三項權能,處分權是暫時空缺的,既然沒有自由處置的權利,自然也沒有常規意義上的土地市場價格。 由此可見,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固然有助于減少拆遷征地領域的矛盾,卻并非解決問題的治本之策。從長期來看,解決土地問題關鍵在于尊重農民的土地權利,讓土地流轉處置落到實處,形成正常意義上的土地市場。只有這樣,才能最大程度地尊重農民的土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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