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財政部、監察部和審計署日前聯合印發《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的12項禁止性規定,包括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不得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住宅購置、住宅裝修、物業管理費等。配備的公車,不得進行豪華裝飾或改裝,公款也不能用來為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 從內容上來看,這些規定不可謂不詳細,針對能夠想到的漏洞,能夠想到的假公濟私領域,都加上了緊箍咒。對于金融高管的職務消費規范,應該承認,該辦法是有一定的約束力的。我們得承認,國企高管的職務消費不容易界定,是一片模糊地帶,在哪個國家都是一個頭疼的問題。有規范總比沒規范強。理想的狀況,我們的金融高管在這方面都有潔癖,都嚴格按照12項禁止性規定辦事,在道德上是自覺的,在為人民服務上是充滿覺悟的。但相比起豐滿的理想,現實往往卻是骨感的,道德必須有法律作為底線,道德必須有制度作為支撐,道德的說教才不至于淪為假大空的謊言。于是,這自然而然地引出一個必須要解答的問題,誰來監督金融高管的職務消費呢? 無論是財政部、監察部,還是審計署,都無法掌握金融高管在企業中的活動細節,甚至都沒有人力來去實行盯人戰術,他們的監督雖然高高舉起,卻不嚇人。內部監督,總是受制于信息不對稱和人情、利益掣肘,監督效果一直不佳,歷史上便是如此。等出了效果的時候,往往是大案的發生,比如中石化前董事長陳同海腐敗事發,才“順便”曝光了其揮金如土的職務消費,才讓人見識到了灰色的職務消費到了怎樣瞠目的地步。 這也是為什么社會輿論一直在推動陽光法案的出臺。對于同為政府機關的上級監督部門而言,一個個的國企是有信息優勢的,是能夠通過一言堂或者上下其手來用紙包住火。但如果將監督放大、放寬、放平,置于全社會的放大鏡和顯微鏡之下,企業的信息優勢就會被逆轉,無所不在的雪亮的群眾眼睛,足以使那些違規違法的行為無所遁形。近些年來,在有關信息并不是十分公開的情況下,網絡在反腐和丑聞曝光方面顯示出的力量是驚人的,正所謂民心可用。 因此,這12項禁止性規定被有些人稱為12條高壓線,是過度樂觀了。如果這些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違規了,誰來監督呢?如果無人監督,或監督無力,那么即使這12項禁止性規定如人所說是高壓線,恐怕也是沒有通電的高壓線,而這樣的高壓線是嚇唬不了高高在上的央企一二三把手的,連紙老虎都算不上,或許只能算是一個稻草人吧。只有放在陽光下的公平公正公開的監督,才是真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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