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完善我國宏觀審慎管理體系,我國在強化央行的履職能力上,還需邁開較大的改革步伐。現實迫切需要從制度上確立中央銀行在我國金融穩定和宏觀審慎管理中的地位,賦予央行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的監管權,重建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功能,加緊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
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在經歷了國際金融危機和歐債危機后,已越來越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金融穩定理事會都明確提出宏觀審慎管理是中央銀行的職責。我國在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金融規劃中,明確提出要“著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政策框架。”而要進一步完善我國宏觀審慎管理體系,我國在強化央行的履職能力上,還需邁開較大的改革步伐。 近年來,美國、歐盟和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法案相繼出臺,這些法案重新界定了本國的金融監管框架、監管內容和監管對象,中央銀行被賦予了更多的監管權力,其內涵與外延進一步豐富和拓展。綜合考察這三個主要經濟體的金融監管體系改革方案,有三個共同之處:第一,把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審慎管理職能作為金融監管改革的核心。強調建立綜合性金融監管機構的重要性,一方面承擔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職能,另一方面也承擔金融監管協調功能。第二,在監管機構改革方面都強調監管集權,將系統性風險的監管權力和協調責任集中于一個更有權威的監管機構。第三,都提出擴大金融監管對象的范圍,除加強傳統銀行機構(尤其是有系統性影響力的大型銀行機構)的監管之外,把所有可能產生系統性風險的對沖基金、私募基金、房地產基金、投資銀行等納入到中央銀行金融穩定的監管框架中來,并要求信用評級機構提高業務透明度。 作為貨幣管理者,中央銀行在一國金融體系中,應當是超脫、獨立和權威的。但從我國的實情看,中國人民銀行的職能定位于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提供金融服務,維護金融穩定。但這三大職能沒有明確提及金融管理,降低了人民銀行的履職效力。其次,管理手段不足。我國金融監管存在監管不足和監管過度并存的現象,央行的金融監管手段少,效力低。對穩定金融,人民銀行只有依靠窗口指導、道義勸說等軟手段。又比如,管理對象單一。央行由于職能所限,對于金融穩定的高發點——民間金融體系,如小額貸款公司、擔保公司、典當行和信用評級機構,只有統計監測,缺少系統的安排和應對。還有,因缺乏法律支持,央行維護金融穩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職能的強制力和權威性大打折扣,往往只能扮演事后“救火隊長”的角色,而真正意義上的防范職能難以體現。至于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制度建設方面,則基本是空白。現有金融監管體系不但缺失在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方面極為重要的存款保險制度,而在宏觀審慎性監管制度方面存在著明顯的缺陷和不足。 為進一步深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加強人民銀行履職能力,筆者有如下提議: 首先,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明確賦予中央銀行主導的宏觀審慎管理體系的核心地位和主導作用,明確以人民銀行為主體設立“金融穩定委員會”。從制度上確立中央銀行在我國金融穩定和宏觀審慎管理中的地位,賦予央行對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的監管權。這樣,既可避免設立新機構大幅增加財政負擔,加大行政運行成本,也不會增加各部門間的協調難度,有利于進一步明確職能分工。央行要牽頭完善我國的金融穩定制度和研究制定宏觀審慎管理制度,開發新的宏觀審慎管理工具,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市場和行業的管理制度,適當減少各監管機構層級,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提升金融業支持實體經濟增長的可持續性。 其次,致力加強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范。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化程度和對外開放程度不斷加深、經濟增速的逐步放緩、經濟結構調整的日益深入,系統性風險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將會越來越突出。從國際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趨勢,結合我國中央銀行承擔的職能和自身條件,需要賦予其相應的手段和工具,包括盡快推出存款保險制度,完善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機制,加強對信用評級、影子銀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等。 再次,重建中央銀行的金融管理功能。雖然人民銀行近年來在各地推出以“兩管理、兩綜合”為代表的金融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這只是在現有體制模式下的局部嘗試,若沒有金融監管的頂層制度設計和全面改革,人民銀行的履職能力將難有大的改觀。因此,應在金融監管體制設計上保留央行的超然和權威地位,賦予央行特定問題直接檢查權,加強央行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審慎監管,同時適度放松監管部門在市場準入、高管人員資格審查、產品創新和市場定價等方面的限制。 另外,加緊構建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明確央行和各監管機構間的金融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機制,有效減少政策沖突和行政摩擦成本,促進宏觀與微觀監管信息及時、全面的共享和交流。進一步明確和恢復“一行三會”的協調制度,央行和各監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統籌協調,加大對跨行業、跨市場、跨國界的金融機構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發展情況的研究分析力度,不斷強化金融監管和央行宏觀審慎管理以及金融風險化解和處置行為的協調和配合。 最后,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和國外央行、監管機構的協調合作。境外金融風險是產生系統性風險、危害金融穩定的重要來源。央行在履行金融宏觀審慎管理職責時,要高度重視與國際金融機構的合作。應充分利用我國作為金融穩定理事會成員國和IMF第三大出資國的地位,授權中央銀行在國際金融監管協調合作和維護金融主權中發揮主導作用,著力防范國際金融風險溢出效應以及新一輪國際金融監管規則變化對我國金融穩定和金融發展可能的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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