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廣州治堵”終于有了新進展——《亞運后廣州中心城區緩解交通擁堵方案(討論稿)》(下稱《方案》)出爐,包括“年內提高停車費”、“研究收取交通擁堵費”、“研究推行限禁外來車進城”等30劑藥方,擬為“堵城”舒筋活血,力爭5年內中心城區干道車速不低于25公里/小時。 這些“藥方”大多指向了收費或者提高收費,對決策者來說,這似乎很合乎經濟學“等價交換”的原理,消費者拿出更多的錢來購買更好的服務,合情合理,收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道理上似乎無懈可擊。然而,筆者認為,“收費杠桿”無助于解決問題,這種解決問題的思路不說是刻意放棄責任,至少是有欠公平。 保障城市通暢的交通秩序,本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實則和“等價交換”關系不大,所謂的“等價交換”是指所有的交換都應該是等價的,而不是說所有的行為都是在交換,更不是說政府的所有行為都應該由百姓掏“銀子”來交換。現在有一種傾向,是把政府當成一個巨大的公司,政府的一切行為都似乎是在做買賣,都要收費,以這種思路來決定政府的行為,很容易導致“與民爭利”,這是不公平之一。 其次,任何人都不應該從自己的錯誤獲益,這是一個原則。交通擁堵的原因固然和車輛大幅增加有關,但也和政府城市規劃不當,交通管理水平落后等不無關系,政府沒有給市民提供一個便捷的交通環境,本就不應該,卻還要試圖收取交通擁堵費,這算不算從自己的錯誤中獲益? 有網友戲言,交通擁堵費應該倒過來看,政府應該給百姓擁堵補償費。我以為這種戲言比很多專家的觀點要高明,因為這種近乎問責的方式更能促進政府解決問題。如果一種錯誤可以成為收費的理由,那么這種錯誤很可能難以糾正。設想一下,如果一家飯店的飯菜中蒼蠅成堆,解決問題的辦法,是讓消費者繳納“無蟲費”,還是對這家飯店進行罰款?如果飯店不能保證基本的衛生條件,反而可以以此為理由進行收費,這將是多么荒唐的邏輯。交通擁堵費也是如此,悲觀地看,這種收費行為很可能進入一種惡性循環:為了保證收費能長期進行下去,城市交通擁堵“有必要”長期存在。 如果交通擁堵費是按車來繳納,比如不管你是天天出行還是一個月用一次,都同等繳納,這無疑是霸王條款,等于是變相增加養路費。如果按出行次數來繳納,不難想象,出行的車輛確實會減少,但減少的很可能主要是普通百姓的私家車,而對于富人和開公車者來說,幾乎沒有影響。 筆者相信,治理不一定要依賴收費,比如可以從減少公車出行、改善公交車服務質量、提高交通管理水平等方面下工夫,而不必采取“向下突破”的思路——手習慣性地伸向百姓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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