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保險業改革步伐越邁越大。今年7月份相繼出臺4項新的辦法:《保險資金投資債券暫行辦法》、《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險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共同特點是放低險資進入門檻,進一步拓寬投資渠道。《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中也提出鼓勵保險資金投資不動產和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領域。
今年上半年,股市低迷債市震蕩,投向實體領域的如不動產、基建項目和相關金融產品百分之五點多的回報顯得具有相當吸引力,其中占比較大的則是債權計劃和信托產品,這為險資投資信托產品提供了契機。但目前除中國平安、中國人壽、中國太平和中國太保四大險企已將股權投資和不動產投資全牌照收入囊中外,其他保險公司仍需采用間接方式進行投資。Wind數據顯示信托產品中證券投資信托產品發行數量最大,占比26.08%,貸款投資信托產品占21.14%,權益投資信托產品占19.86%,而股權投資信托、債權投資信托和房地產信托產品則分別占6.86%、4.01%、0.91%;但房地產的信托產品依然是預期年化收益率最高的,上月發行收益達到10.08%,其次則是股權投資,收益率普遍達到9%以上。若險資能進入信托市場,則有望擺脫上半年投資收益僅有1.93%的困境。
一、基礎設施信托產品主要將信托資金專門用于投資大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信托公司通過發行信托計劃,募集資金參與投資市政工程、公共設施、水務系統、道路交通或者能源通信等基礎設施項目,一般采用信托貸款、股權投資合作開發等方式。融資主體往往是具有高信譽級別或擁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業集團,所投資項目也多為投資者較為熟知的、服務社會的重點工程,
產品本身附有政府信用或銀行信用,能夠為投資者提供安全穩定的投資收益。
鑒于上述產品投資標的通常是政府批準可建,由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管理,并附有保底的投資收益,大部分未設定浮動收益上限,且在信托產品“剛性兌付”的市場行為下,無疑對保險資金來說是提高投資收益率的主攻方向。但新政中除明確提出保險資金可投資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外,并沒有明確房地產信托和基礎設施信托產品屬不屬于可投資的不動產和股權金融產品,這一點有待制度明確。
二、房地產信托,投資范圍主要是貸款給房地產開發公司或房地產開發項目,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不動產信托,就是不動產所有權人(委托人),將所有權轉移給受托人,使其依照信托合同來管理運用的一種法律關系;二是房地產資金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信托公司的信任,將現有資金委托給信托投資公司,由信托投資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將資金投向房地產業。對保險資金來說,更多的是第二種。根據險資新政,保險資金可以投資符合下列條件的五種不動產: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項目;已經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的在建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及預售許可證或者銷售許可證的可轉讓項目;取得產權證或者他項權證的項目;符合條件的政府土地儲備項目,并規定險資可以投資符合監管要求的投資機構發行關于上述五種投資標的的不動產金融產品。
三、股權投資方面,從現有大型險資投資方向來看,行業上更傾向于選擇金融類企業,險資直接投資一向青睞的銀行股權越來越稀缺,而間接投資則更青睞于選擇收益穩定、有持續穩定回報的PE基金,而相應的PE股權投資信托產品則如雨后春筍,保險資金需根據各家風險和收益的匹配,評估后選擇適合自己的信托產品。
新政對保險資金不動產和股權投資有以下幾方面的改進:一是放寬盈利、凈資產和償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凈資產從10億元降低到1億元,不再執行上一會計年度盈利規定,償付能力充足率要求從150%降低到120%;二是擴大直接股權投資范圍:增加能源、資源企業和現代農業、新型商貿流通企業,不再僅限于保險類企業、非保險類金融企業和與保險業務相關的養老、醫療、汽車服務等企業的股權;三是明確發起設立并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機構資本要求:注冊資本或實繳資本不低于1
億元人民幣;四是擴大股權投資比例:投資未上市股權、股權投資基金等總比例,從上季末總資產5%提高到10%,配置比例可以自由確定,單一比例不高于股權投資基金的20%,明確集團合計投資比例不高于60%;五是放開非自用性不動產、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及不動產金融產品投資比例:合計不高于上季末總資產20%;非自用性不動產不高于15%;基礎設施債權計劃及不動產金融產品不超過20%。單一比例:基礎設施債權計劃或不動產不高于發行總額50%;其他不動產金融產品不高于發行規模的20%;明確集團合計投資比例不高于發行規模的60%。
綜上可見新政對投資主體條件、投資范圍及投資比例都有較大幅度的調整,但是“一事一議”的規則和投資決策程序上并沒有改動,這意味著保險資金實際投資此類信托產品仍舊不便,究其原因主要是信托產品高收益同時也伴隨著高風險。而信托產品最主要的風險就是信用風險即兌付風險,以房地產信托為例,經過過去兩年爆發式增長后,房地產信托將在今明兩年迎來集中兌付期,兌付問題成為市場關注焦點。盡管目前沒有信托產品被曝出兌付失敗,但房地產信托風險暗流涌動,市場不乏房地產信托提前清盤現象。據公開信息顯示,三季度以來,房地產信托提前清盤數量就達15只,涉及中誠、中融、新華信托等多家公司。房地產信托密集發行主要是在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2010年一季度末,房地產信托余額僅為2351.29億元,2010年末增加到4323.68億元,2011年6月末繼續增加到6051.91億元。而房地產信托產品的期限多為2年左右,以此測算,2011年上半年新增的1700多億元房地產信托中的大部分將在2013年上半年兌付,加上2011年發行的2年期以上的信托產品,預計2013年上半年將是房地產信托兌付的高峰期。今年以來房地產銷量和房價雙雙下降,對償付構成壓力,出于剛性兌付的行規,一些房地產信托將面臨提前清盤。但剛性兌付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信托公司的創新和發展,伴隨著信托業的壯大,信托公司將在嚴格履行受托責任的前提下,樹立“買者自負”的理念,當然這需要軟硬件等相應配套設施的完善。
綜上所述,保險資金為擺脫投資收益困境,需要也可以進入更多另類投資范圍如信托產品,但還需要完善相關條件。如信托業本身軟硬件設施的完善,包括監管層、信托公司的人員配置及相關法律法規及市場環境等,完善配套法規制度,規范市場行為,控制兌付風險事件;保險公司監管機構需針對保險資金投資信托出臺專門的辦法,規范信托公司門檻,明確可投信托產品的品種、風險等級和擔保條款,增加可操作性;保險公司針對信托產品高風險需制定投資決策程序,加強風險控制,做好調研和評級,做到事前評估、定期跟蹤,并定期進行壓力測試進行止損,提升風險防范能力。(鄭則鵬工作于特華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李婷工作于長江財產保險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