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學者大規模討論房產稅應該是十年前的事,當時各地樓價出現急速上漲趨勢,有人擔心中國可能出現日本式的房地產泡沫破裂,于是未雨綢繆,開始討論抑制房價的種種手段,房產稅便是其中之一。不過,由于當時主流經濟學家們還是相信“房產就是商品,價格受制供求”的理論,所以最主要的政策機制還是注重改變房產供求,房產稅并非主流手段。 直到四五年前,一批熱衷創新的非主流學者以完全不同于傳統經濟理論的視角,重新闡述房產稅對于抑制房價的作用機理,加之傳統經濟理論支持下的一系列政策手段的全面失效,國人重又開始關注房產稅了。不過,非主流終歸還是非主流,人微言輕,呼吁難得回應。直到2009年前后,才陸續有房產稅試點的消息。但還沒來得及接受市場的全面檢驗,反對之聲就再次響起。其中最有影響力,也最具匠心的觀點出自郎咸平。 在《中國經濟到了最危險的邊緣》一書中,郎咸平認為,“從一開始,我們就搞錯了房產稅的本質”。在他看來,房產稅非但不是抑制房價的手段,反倒是提升房價的利器。何以故?郎咸平的邏輯是:政府(他以美國為例)將征收的房產稅用于改善居住環境、完善城市基礎設施,這就會使當地地價上漲,而地價上漲接下來就會推升房價。盡管郎咸平也不一定認為中國的房產稅就會用于上述提升地價要素的投資,但一個本質上是用于提升房價的東西,拿來抑制房價豈不南轅北轍? 這樣的邏輯到底對不對呢? 為了把問題理清楚,不妨先來說個輕松點的話題。近日體檢,醫生說我“超重”,給我的建議是“管住嘴、邁開腿”,意思是少攝入,多運動。但馬上有朋友勸我不要聽醫生的,原因是運動會增大飯量,從而造成體重的進一步增加。 任何機制都不是單一要素的結果,否則你拿到的不是一部運行自如的機器,而是一根豎不起來的棍子。運動之所以成為減肥的重要手段,是因為它有釋放能量(尤其是多余熱量)的作用,因而從本質上看,運動的秉性不是增食,而是減重。如果你非要把運動和增食這兩件事扯到一起,那我要說,即使不運動,人照樣可以增食,而且,大多數超量飲食者通常都是不運動的人,或者也可以這樣說,恰恰是不運動,這些人的食量才超過了標準。 房產稅也一樣,其本質是“讓一項買方期權的標的物向外分紅”,通過這種分紅促使期權(也就是房產)的價值下降。至于分得紅利者(房產稅的征收者)究竟會不會把所分紅利(房產稅)以某種方式“反補”給地價,進而使房價受益,這與房產稅是否抑制房價根本就是兩回事,與“運動和飯量是兩回事”同理。再換種說法,即使不征房產稅,政府就不能通過別的方式使地價受益繼而帶動房價了嗎?從這個角度看,我完全不同意郎先生的上述觀點。 在反對房產稅的聲音中,最系統的應該算是原建設部總經濟師謝家瑾先生的觀點,他認為中國當前不具備征房產稅的條件,理由有三:第一,盡管中國在居民買房后的住房持有環節稅收缺失,但在生產建設交易環節的稅負相當高;第二,中國實行土地出讓制度,提前征收70年的土地出讓金,已由購房者在房價中承擔了,開征物業稅會產生對土地使用的重復征稅。第三,物業稅是財產稅,中國購房者僅擁有房屋所有權,對房屋所在的土地只有使用權,不屬物權范圍。 對這三點理由,我們也不妨逐一解析。首先,建設環節不管征了多少稅(是否過高是另一問題)都代替不了持有環節的房產稅,原因是不同的稅所要起的作用是不同的。建設環節稅收——如果把它理解為一種抑制機制的話——抑制的是房地產開發過熱;而房產稅抑制的是房地產的投資過熱,這又是兩碼事。就好比一個人因感冒而發燒,你不能因為已給他吃了治感冒的藥,就不同意他再吃退燒藥了,關鍵要看是否需要。 其次,土地出讓金不同于房產稅,不能把這兩件事混淆。而且,把土地出讓金包含在房價里只能說是市場行為,是交易雙方博弈的結果,與出于抑制房價目的的房產稅有本質區別。就好像國家向券商收取的審批費用被券商轉嫁給股票投資人,于是國家就沒有權利向股票投資人征收資本利得稅了嗎? 至于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問題,確實是今后必須解決的法律問題,但不能說由此就可以打法律的擦邊球。況且,在中國現有的國情下,土地使用權已是所有權之外最優的替代選擇了,糾纏于土地權利的法律界定,就算有理也容易造成一種強詞奪理的印象,于問題之解決有害而無益。 任何摒棄私利之辯論皆為尋找正確之答案,這個過程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不斷試錯的過程。這個過程的關鍵,不是誰的觀點奇或傾向性強,而是要有個基準,一個可以辨別對錯的基準。那種撇開事物本質、僅以單一視角得出武斷定論的觀點,無論如何都不會對明確基準有所裨益。倒是改革開放中那句名言可以引作學者之科學發展觀的根本: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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