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分紅,現在的主流觀點認為是屬于公司的事,管理層可督促、強調、引導,卻不宜有硬性規定和強制。在法理上,這種說法不無道理。但任何政策制定都離不開現實,我們必須看到滬深股市發展的階段性和我國上市公司的特殊性。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有重上市輕轉制、重融資輕回報的傾向,股市有炒新的習性,上市公司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控股股東和公司高管把公司當成自己的公司,公眾股股東權利難以得到保障,高管層的自利行為更難以約束,遂使分紅變成對高管層有利就分,不利就不分,甚至為了再融資而分,根本不能體現公眾股股東的意愿和要求。因此,把海外市場的分紅原則和政策簡單地套用到滬深市場,不僅解決不了現實中的分紅矛盾和問題,不利于價值投資理念的提倡,更不利于促使我國股市的健康穩定發展。 因此,筆者認為,我們不能用分紅是公司自己的事來排斥對上市公司分紅的監管,當市場不能形成利益均衡和不能制止分紅不公平時,需要用政策來治理。就滬深股市的實情而論,筆者以為應有特殊的分紅舉措,具體包括如下幾點。 第一,從上市源頭上加強監管。在今年5月證監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落實上市公司現金分紅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了現金分紅的最低條件后,還應在發審環節要求上市公司引入評估機制,評估公司的投資項目在多長時間里可以建成,在多長時間里能產生多少利潤,在多長時間里能將從股市的融資回報給公眾投資者,并做出一定承諾。讓真正有項目、有發展潛力,對投資者有豐厚回報的公司上市,實現我國資本市場從融資型向回報型的轉變。如果說發審委應注重信息披露的審查,那發展前景的信息就是最重要的信息。 第二,試行優先股,讓中小投資者在自愿的前提下放棄對上市公司的各種管理權、投票權,換回穩定的現金回報。這種現金回報既能以分紅的比例加以固定,也能以比一年期銀行利率高幾個百分點加以固定。比如優先股每股的現金分紅固定為當年銀行一年期利率再加三個百分點,在優先股現金分紅之后再計算其他類型股份的分配。如果公司當年盈利不足或虧損,下一個年度先要補足上年度優先股現金分紅再考慮這個年度的分紅。如果這條能實現,那銀行資金會大批涌進股市,不但會化解金融系統的系統性風險,還會倒逼銀行變革盈利模式,進而推動利率市場化的改革。 第三,提倡并鼓勵原始股股東在分紅上對公眾股股東讓渡。由于我國上市公司原始股股東和公眾股股東持股成本懸殊,所以應實行“同股不同酬”的分配政策。比如原始股當初是1元核為1股的,但企業創業有風險,經評估該企業應給予10倍的風險溢價,原始股股東1股1元的成本變更為10元。如果發行價20元,那么公眾股股東持股成本是原始股股東的兩倍,在分紅時公眾股每股現金分紅就應是原始股每股的兩倍。當然,也可以根據公司原始股和公眾股占比情況,不對稱地分配現金。比如原始股占總股本的三分之二,卻將三分之二的每年可分配現金分配給公眾股股東。這種同股不同酬的政策是法律允許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紅的除外”。 第四,僅僅將分紅與再融資掛鉤恐怕還不夠,還應將分紅與退市掛鉤。比如將連續五年沒有過現金分紅的公司放到風險警示板交易,放到風險警示板后仍然連續兩年沒有現金分紅的公司,則退市沒商量。這種時間的連續計算,既包括從一上市就不現金分紅,也包括曾經現金分紅后來連續五年或七年不分紅。如果嫌五年七年時間過長,可適當縮短期限。為了制止那種以少量分紅規避退市的行為,也可將10年作為一個階段,看這10年間上市公司對公眾股股東回報超沒超過從公眾股股東手中的融資,凡沒有超過或沒有達到一定比例的公司,也照樣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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