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非常喜歡聽音樂,就我個人而言,我會因為“音樂免費”時代的結束而感覺到不爽。可是,這畢竟是一個知識產權應該受到尊重的時代。音樂作品,作為這個時代最流行的知識與藝術形式,應該受到合理的保護。如其不然,我國的音樂人和音樂產業便不會有真正的尊嚴。終結“免費音樂”時代,是保護知識產權的需要,是大勢所趨。即使我們有些不情愿,但也應該在這個需要理性和法治的時代里遵守應該遵守的法則。
2007年時,我記得看到過這樣一則新聞,當時我感覺非常驚訝。美國聯邦法院陪審團裁定一名女子在網上非法與其他人分享20多首歌曲和音樂,罪名成立,法官重判她罰款22萬美元。據說這起案件是在美國歷史上首宗涉及非法上、下載音樂的案件。對比而言,當下我國仍然沒有結束“音樂免費”時代,至少已經落后了其他國家5年之久。
事實上,我國法律對于音樂制品在網絡上的保護并非無法可依。2001年出臺的《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并支付報酬。此外,2009年出臺的《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記得在今年4月份,《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其中有幾條規定,引起了以高曉松為代表的音樂人的集體反對。包括第四十六條,“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他人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也包括第四十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播放其已經發表的作品;但播放他人的視聽作品,應當取得制片者許可。”草案內容一經曝光,許多音樂人自嘆“低人一等”。當然,這也僅僅是公共征求意見的草案。具體內容,還需要人大審議通過。通過這場意見交鋒,我們發現,我國音樂人的版權保護意識已經形成。
免費固然給公眾和網民提供了莫大的實惠和方便,但是,音樂版權必須要受到保護。這不僅僅是文明社會、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也是保護我國音樂行業利益的需要。雖然我們可以責怪當下我國音樂的發展情況并不好,音樂的質量參差不齊,但是,只要是作品,就應該受到保護。
當然了,終結網絡音樂的自由,還需要提防“壟斷”。一者,價格要實惠,要合理,物價部門應當對包月下載的價格給予有效監督;二者,唱片公司和國內的幾家音樂網站如酷狗、酷我、百度、QQ音樂等多個音樂服務網站也容易形成“漲價聯盟”,這也是需要提前預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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