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股發行注冊制的聲音近期又響了起來。在新股發行制度進一步改革取得各方共識的背景下,有一部分人希望通過注冊制來一下子解決新股發行中的全部問題,進而一步到位把A股市場建設為能與西方相比肩的完美股市。這個出發點是美好的,但是,寄希望于注冊制來達到畢其功于一役的效果值得進一步探討。 所謂注冊制主要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股票時,必須依法將公開的各種資料完全準確地向證券監管機構申報,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全面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及時性作形式審查,而將發行公司股票的良莠留給市場來決定。從理論上來說,在市場化程度最高的股市上就應該采用注冊制的新股發行方式,像商品市場一樣,只要將產品信息真實全面地公開,至于產品能否賣出去,以什么價格賣出去,完全由市場需求來決定。那么,為什么中國股市經歷了這么多年發展仍然還在進行實質性審核,而沒有一下子全面放開呢?這與注冊制所需要的基礎性條件有較大關系。 與審批制注重事前控制不同的是,注冊制的核心是事后控制,首先就需要一個良好的證券市場法律制度和高效的執法能力,違法違規行為便能夠得到及時有力的懲處。因此,通過使違法違規付出相當高的成本對各方產生足夠的威懾力,從而形成一個良性循環。就此,美國證券市場上非常明確的一點就是,政府的職責主要是制定規則并確保規則的實施,特別是集中各種資源,專心用于確保公開制度的實施、查處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并進行處罰。正是在這種法律環境下,才有了對安然摧枯拉朽的懲罰。 從我國的歷史經驗與當前情況來看,證券市場違規違法案件發生之后,監管部門和司法部門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手段和執法能力,違法違規的主體也得不到足夠嚴厲的制裁。例如,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對于欺詐發行股票的,處以非法募資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也僅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即使是《刑法》也僅規定,欺詐發行股票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1%以上至5%以下的罰金。顯然,與目前國內股市融資在數億元以上的募集資金與更高的市值相比,這樣的違法犯罪成本明顯偏低,也就缺乏足夠的威懾作用了。 實行注冊制的另一個基礎條件是市場比較成熟與有效,市場參與主體包括發行人、中介機構有足夠的誠信與自律,投資者隊伍相對成熟、專業與理性。以我國證券市場上目前的投資者隊伍來看,散戶仍然占了絕對多數,其專業能力、識別風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整體偏低,這是與國外有很大不同的地方。以公募基金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在市場上的比重仍然偏低,甚至與2007年相比也明顯下降。另一方面,公募基金在投資上也表現出“散戶化”的特征,離成熟市場相比差距也不小。 當然,審批制的問題也是明顯存在的。例如,實質性審核的一個后果是新股數量這個環節就直接導致供不應求,新股定價與二級市場表現偏高就成為一種常態,這就是所謂的“壟斷性溢價”。特別是,發審制度在財務數據要求等方面過于苛刻,不少企業如果細究起來難以符合標準。根據實際操作規定,上市前三年凈利潤增速要求達到相當的幅度,絕對不能出現凈利潤出現反復,更不能出現虧損。這既違背了基本的經濟規律,也迫使一些企業不得不想法設法調節企業利潤在各年度的分配,甚至提前確認一些收入,從而出現不同程度的造假。這也就不難理解一些企業上市后出現業績變臉了。 最新研究表明,在過去十年間,美國公司首次公開發行的速度遠不及上市公司的退市速度,上市公司數量減少了近三成。事實上,美國市場實行注冊制較為成功的另一個前提是“寬進寬出”的市場制度,退市摘牌是整個制度設計中的重要一環。然而,在中國證券市場上,退市制度根本無法得到真正實施,其中牽扯到的利益錯綜復雜,阻力相當大。也正是在大量退市不可能實現的情況下,在發行上市階段實行較嚴格的控制措施,以保障一個相對較高水平的上市質量,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改革的過程中,最重要的是首先在觀念上必須把證券市場從融資市場變成真正意義上的投資市場,高度重視投資回報。從這個角度出發,審批制逐步向注冊制轉型才會讓監管部門脫身于具體責任與利益的漩渦之中,從而切實祭起嚴厲監管的大旗。同時,更多企業上市,供給的增加必須使得市盈率回歸合理,眾多企業自然不會再對首次公開發行(IPO)趨之若鶩。因此,注冊制是不斷改革的堅定方向,在此過程中,還有很多準備工作需要一步一步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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