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不規律的資金需求節奏,與追求穩定的商業銀行資金供給之間,容易形成天然矛盾。目前,業內小微信貸業務實際能夠操作的自主支付額度上限僅有50萬元。 上周記者跟蹤了一家大型股份行小微信貸業務的完整流程。實地參觀這家銀行風險控制最為核心的中后臺作業流程之余,也發現一個頗為現實的問題——就是當下小微信貸業務中,企業的實際資金需求節奏,容易與銀監會三番五次強調的“受托支付”條款形成直接沖突。 這一問題是與幾位小微信貸客戶座談時發現的,三位來自不同行業的小微企業主幾乎同時提及。基本情況是,小微企業為了控制成本,很少會將大筆資金壓在存貨上。同時,小微企業常常直接面對消費者,對于存貨的需求特點一般也是“少量、多樣、無規律”。 從事汽配行業的H先生說,他的汽修鋪會維持一定的存貨水平,但不追求面面俱到,市場需求變化很快,如果零件賣不出去就相當于廢鐵。保險的做法是,如果客戶有特殊需求,他會從相熟的供貨商處調貨,或者從相熟的同行處提貨,目前不少同行會采用這一辦法。通過這種行業內合作,信譽好的企業可以用最小的現金流維持經營。 因此,這種小本生意容易受到各種市場因素波動的影響,所以但凡能夠在市場立足的小微企業主,其經營風格均相對保守——持幣觀望,伺機而動。對應到資金需求上,就是沒生意時企業可以一分錢不花,好機會出現時,資金又往往捉襟見肘,很難有規律可循。 這種不規律的資金需求節奏,與追求穩定的商業銀行資金供給之間,容易形成天然矛盾。按照銀監會“三個辦法一個指引”中《個人貸款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無法確定未來怎樣用錢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上限是30萬元;能夠確定用于生產經營的,借款人自主支付的上限也僅為50萬元。 這個額度限制,與現實中小微企業的需求相比較,可以說有較大的出入。因為據記者了解,盡管商業銀行和監管層普遍將單筆500萬元以下的貸款業務視為小微信貸,銀監會在《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中也曾明確規定500萬元以下的貸款可以視情況采取自主支付模式。但在實際業務操作中,銀行為有效控制風險,通常傾向在個人貸款條線發放此類貸款。這意味著,相關貸款的自主支付額度上限僅能參照《個人貸款管理辦法》中的50萬元予以執行。 50萬元是何概念?在H先生看來,如果突然遇到一批質優價廉的貨源,50萬元基本不夠用。而如果申請超過這個額度的貸款,按照監管要求他必須提供明確的供貨商,銀行只能把資金直接打到對方賬上,以防止他出現資金挪用的行為。但問題是,這樣的商業機會無法預計,他怎么能掌控何時會冒出這樣的資金需求呢? 讀者如果有心,會發現在目前的小微信貸市場上,類似的問題可能常常存在。受制于經營現狀,小微企業對于銀行信貸產品最大的愿望其實是靈活——及時獲取且有多種渠道。 而這種對于靈活性的需求往往并非出于投機性質,而是出于這些企業的經營現實。很多人可能會認為小企業經營狀況的不穩定,容易導致企業主追求高風險業務,但實際情況可能正好相反——小微企業主通常視生意為安身立命之本,對風險的重視程度和甄別能力,往往只高不低。 不少銀行的小微信貸產品也為此受到局限。為了達到“受托支付”比例的要求,銀行不得不在單筆50萬元左右的業務上,單獨投入人力物力以核查企業用款的真實性。實際效果會如何?從小微企業用款節奏的不規律性來看,恐怕很大程度上是查無可查,而且會給銀行帶來極大的運營管理成本,反而不容易激勵銀行提供有競爭力的貸款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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