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覆蓋全社會的征信系統,是我國社會誠信建設的當務之急。我國當下建立社會征信系統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缺乏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法律制度。因為征信的前提和基礎是信用信息能夠依法采集和使用,而我國目前尚無一部全國性的信用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由之,我們不能無視或忽視信用信息公開法律制度在當前社會誠信建設中的作用。
國務院在《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2007年)中明確指出:“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是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正是由于“社會信用體系是市場經濟體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所以,西方主要發達國家在市場體系完善過程中,都漸進地建立了適合本國信用經濟發展和文化傳統的社會信用體系。社會信用體系是一種由相互制約和促進關系的多種構成要素形成的社會機制,而社會信用法律制度體系則是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中,信用信息公開法又是社會信用法律體系中的基礎性核心制度。由于市場經濟的賒銷、賒購、預付款、貸款等交易形式,都是以事前對承諾的信任為媒介的,這種有條件讓渡的價值不同步實現的交易形式,不僅需要獲得商品價格、質量、服務等信息,而且也需要快速和準確地了解交易方的誠信記錄以及誠信度,以降低因信息不對稱所產生的交易成本和風險。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信用信息公開、透明,是市場經濟的生命線。毋庸置疑,現代信息化的市場經濟社會,需要最大限度地保證信用信息的正確征集、完整保存與快速傳播。由于對消費者或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歸集與評價,關涉個人和企業合理權益的保障、征信機構的誠實記錄以及公正評價等問題,所以,政府需要通過立法,對信用信息采集、開放、征信、評級、披露、使用等信用活動給予明確的界定和規范,在保護國家經濟安全、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的前提下,使信用信息在相關市場主體之間有效供給和流通。唯有如此,市場才能運用信用信息的公開和傳遞機制,有效遏制欺詐失信的投機鉆營行為。
目前,在法律層面,雖然我國的《民法通則》、《刑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也有信用、欺詐方面的原則性規定,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尤其是它們無法有效阻止失信信息的傳播,不能發揮對失信的不良記錄曝光的懲戒作用。所以,信用信息公開必須要單獨立法。另一方面,迄今為止,我國尚無一部專門針對信用信息采集、使用、披露、保護的全國層面的信用法律,只有部門或地方性的法規、條例等。地方政府出臺的信用信息公開條例或管理辦法,基本上都是政府規章,而且存在著內容差異大、標準不一、適用范圍狹小以及效力不足等問題,無法滿足信用經濟的全球化、信用信息的全國性的需要。而國務院準備出臺的《征信管理條例》,雖然具有全國性,但它是行政法規,在法律優先原則下,其法律效力存在明顯不足。
一個國家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與其信用經濟發展規模密切相關。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實踐經驗表明,一個國家信用交易的總規模與該國的GDP呈同方向變化,而且具有極強的相關性。(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國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3頁。)根據美國等發達國家的經驗,人均GDP達到3000美元,伴隨信用交易的廣泛性和普遍性,客觀上就要求信用立法。目前我國人均GDP已超過4000美元,而且正處于信息化的經濟全球化時代。我國社會信用交易規模的擴大以及信用信息的全國性和世界流通性,更迫切需要信用信息的立法。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以市場機制為社會資源配置基本手段的市場經濟,在理論的應然層面是效率經濟,但在實踐的實然層面,其經濟效率的高低則要取決于市場機制發揮的效果,因此,市場經濟是效率經濟不是一個絕對命題,而是一個有條件成立的命題。競爭機制作為市場機制的重要構成要素,它通過價格競爭或非價格競爭(質量、服務、信譽等),按照優勝劣汰的法則來調節市場運行,發揮“良幣驅逐劣幣”的市場篩選和淘汰功能,從而促進經濟利益實現的公正性。
毋庸置疑,公平競爭是形成市場主體活力和發展動力的基礎。而公平競爭實現的前提是市場信息能夠公開和傳播。因為市場主體之間為著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展開的相互競爭,在終端的交換層面,就是商品價格、質量、服務、信譽、社會責任等因素的比較、權衡的博弈過程。顯然,市場信息透明和公開的程度直接影響競爭的公平性。信用信息公開一旦缺乏法律保障,會使專業化的資信服務機構因唯恐侵犯個人隱私或企業權益而難于大量生產信用產品,最終會導致信用產品市場化程度低下。信用產品市場化程度低,就意味著大量的不良信用記錄的信息被隱匿起來,其結果是失信者未受到市場的應有制裁。在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下,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公開、流通是懲治失信者的重要方式之一。一言以蔽之,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對誠信缺失的規制和懲罰,主要依靠兩種制裁力:一是對失信者民事、行政和刑事責任的顯見性的直接處罰;二是對失信者的隱性的間接懲罰,即通過公開和曝光企業或個人的欺詐失信的不良信用記錄,降低其交易能力乃至封殺其交易機會,發揮“一處失信,處處難行”的市場淘汰機制作用。顯然,建立信用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是有效發揮市場競爭機制作用的基礎,是克服市場信息非對稱性以防范道德風險和規避逆向選擇行為的重要制度安排。
誠信建設不僅具有經濟價值,還具有社會價值。公正是和諧社會的實質,分配公平是公正的核心。社會的和諧,不只是發展生產力創造社會財富以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更在于合理的利益分配使社會成員具有公平感。而協調社會利益關系、實現公平的社會利益的合理分配,既包括以勞動貢獻為基礎的適度差別分配以及以權利平等為基礎的社會再分配,也包括對非法背德利益所得的懲治而實現的“矯正性公正”,即對那些違背法律和道德而侵奪他人或損害社會利益的行為,需要通過“懲罰和其他剝奪其利得的辦法,盡量加以矯正,使其均等。”(亞里士多德語)在當今社會,背德利益所得者未受到應有的嚴厲處罰,不僅是社會正義脆弱性的表現,也是加劇社會兩極分化并引起廣大人民群眾不滿的重要誘因。摻假作偽的食品、藥品、建筑工程,政績和學術的誠信缺失等問題,不僅直接危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和安全,擾亂人的心靈秩序,而且這種欺詐毀約的牟利方式,會瓦解社會成員的正義獲利觀,影響其社會公平感。
可見,建立信用信息公開的法律制度、發揮好市場失信懲戒機制的作用,是實現社會公正的需要。信用信息流通的不暢,不僅導致了市場篩選機制的失靈,而且也產生了失信收益遠遠大于成本和風險的扭曲關系。欺詐失信能夠獲利乃至能得到更大利益的社會現實,應該說,既是如今社會欺詐失信行為泛濫的直接誘因,也是屢禁不止的客觀抗衡力量,其危害性需要黨和政府高度重視。因為這種失信牟利的客觀存在,不僅能消解思想道德教育的勸導力和管理制度的信服力,而且會殃及其他社會生活領域,即把經濟領域失信牟利行為方式泛化到政治、學術研究乃至人際關系中,從而加劇欺詐失信行為的蔓延。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社會誠信嚴重缺失是經濟領域欺詐失信的不良商業風氣,漸進侵蝕、擴散到其他社會生活領域的惡果。要而言之,加快制定和頒布《信用信息公開法》,明確失信的懲治規定,使信用信息能夠廣泛流通,真正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罰”的行為模式,是建構信用和利益良好互動關系的前提基礎。發揮好信用對利益獲取的制衡作用,為誠實守信確定一種利益選擇的優選權和偏好,才能使誠實守信成為人們心靈的一種普遍狀態和行為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