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河北省某鄉鎮發生了一起嚴重的醫療糾紛。一名因骨折住院的患者,術后突發血栓阻塞肺動脈致死。院方和家屬因無法在賠償事宜上達成一致,最終司法機關介入,事件才以醫院向患者家屬賠償18萬元得到解決。 近年,醫療糾紛有增無減,其核心已集中為“賠款”問題。據了解,近十年來,案例中的這家醫院幾乎每年都會發生醫療事故,賠款少則千元,多則幾十萬元。這些錢都出自其業務收入。即便如此,醫院也沒有投保醫療責任險來轉移風險。調查發現,這種現象在整個醫療系統內非常常見。為什么以分散醫療責任風險為職能的醫療責任險不能被廣泛采用呢? 我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最初建立于2000年。那年,中國人保公司率先推出了醫療責任險種。2002年出臺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曾令人看好醫療責任險的前景,但結果卻并不如意。該條例對于醫療事故賠償標準的描述前后存在差異,大大增加了醫療責任險的推廣難度。另外,根據規定,醫療事故鑒定應由醫學會專家團進行。而絕大部分專家都與事故中的醫院方面共同隸屬于醫療衛生系統,這就不可避免地令人懷疑鑒定結果的真實性和公平性。這些制度上的缺陷不同程度地消弱了保險公司開展此項業務的積極性,阻礙了醫療責任險業務的拓展。 據統計,我國每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占行業總保費收入的比例不足3%,并有逐年下降的趨勢,醫療責任保險保費自然更不值一提。一些保險公司不重視是該險種表現不佳的主要原因。多年來,各公司在險種方面沒有創新,同業內險種相似度達到90%以上,不能吸引潛在客戶、滿足醫院對產品多樣化的需求;由于業務規模小,費率厘定時不能合理地利用大數法則,單純地按照醫院床位數量收取保費,卻沒有考慮床位使用率,加重了投保醫院的負擔;展業時不夠積極主動、理賠時機械拖沓,無形中丟失了很多客戶。對于保險公司來說,醫療責任險已成為了一種可有可無的經營項目。 醫療責任險業務中存在的問題使其失去了大部分醫療機構的支持。對醫院來說,一個相對最優方式是通過權衡利弊而選定的。由于每年發生的賠償額有多有少,不甚合理的保險費大大加重了醫院的僥幸心理,根據以往經驗,醫院認為也許不投保的成本更低。而且,一旦保險事故發生,醫院需要自行向保險公司理賠,這并沒有減輕醫院的負擔,不能使醫院擺脫糾紛的困擾。另外,近年來,保險業的行業形象一直維持在較低水平,醫院對其信譽持懷疑態度,擔心遭遇拒賠。同時,醫療責任險提供保障的不全面,降低了醫院對它的興趣。 現今,醫療責任險的缺失使醫務人員無法從巨大責任風險帶來的壓抑環境中解脫出來,他們更傾向于采取保守的治療方法。這不僅令醫務人員疲憊不堪,也增加了醫療事故發生的概率,對患者有害無益。醫療責任險的推廣涉及民生問題,必須得到應有的重視。國家應著力健全與醫療事故處理有關的規章制度,鼓勵保險公司對醫療責任保險的推廣和完善。保險公司則應抓住契機,優化產品,努力將醫療責任險打造成一個新的增長點。醫院也應充分認識到投保醫療責任險的重要性,有效地將業務中的高風險轉移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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