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消息稱,2004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的《關于加強收入分配調節的指導意見及實施細則》(即《收入分配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有望在今年10月出臺。筆者認為,在今后一個階段內,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主要是一種“卡爾多
-希克斯改進”,政府應建立一個集中的社會偏好加總機制,將個人對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偏好加總起來,根據多數原則和公平原則,將大多數人的收入分配偏好轉化為具體制度安排。 我國收入分配制度經歷了由計劃經濟“平均主義”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轉變,全體居民的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增加了個人福利和社會福利。但是,在過去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過程中,一部分高收入人群通過機會不均等造成的不公平獲得了很高的收入,而其他人群的收入雖然也在增長,但無論收入水平還是增長速度都遠遠落后于高收入人群。這種全體居民受益的改革效果符合“帕累托改進”的特征,經濟社會實現了良好發展。但另一方面,我們也發現“帕累托改進”忽略了收入分配的公平問題,不同群體之間目標沖突與博弈導致收入分配出現了一定的公平缺失。在幾十年的時間里我國并沒有一個政策目標和體系都穩定的收入分配制度,這使得我國居民沒有享受到穩定而公平的收入分配,而是在低水平的收入均等化向收入差距逐漸擴大的轉變中承受著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因此,“帕累托改進”并不能全面而準確地衡量收入分配制度的變遷。 我國一些經濟問題的根源就在于收入分配機制的扭曲。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中,一些非公平的制度安排使得城鄉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中低收入階層與高收入階層之間存在著收入上的巨大差距。由效率提高引起的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使得制度變遷在報酬遞增階段存在一些既得利益集團,它們為追求利益只會加強現有制度安排,不愿進行制度變革,而是通過強化機制使制度變遷形成路徑依賴,甚至會使制度被鎖定在一種無效率的狀態,以不斷獲取利益。這將對其他社會群體的利益造成損失,使得公平取向的制度變遷無法最終實現。路徑依賴就如同物理學上的“慣性”,任何改變既定收入分配制度的決定都阻力重重。 在今后一個階段內,我國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應主要是一種“卡爾多-希克斯改進”。由于一項制度常常使一部分人的福利增加而同時使另一部分人的福利減少,“帕累托改進”無法適用于解釋這種情況。卡爾多和希克斯提出了“卡爾多-希克斯改進”。如果說A的境況由于某種制度變遷而變得好些,以至于他的境況改善在補償B的損失之后還有剩余,那么這種制度變遷就是好的。富人階層過高的收入對中低收入人群造成了很大的收入損失,而高收入人群有足夠的收入水平在補償中低收入人群后還能達到高福利狀態,這完全符合“卡爾多-希克斯改進”的特征。 “卡爾多-希克斯改進”強調對福利受損失的人進行補償,在理論上這種補償是虛擬的,但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實踐中,這種補償應是實實在在的。正是由于補償的現實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求對利益群體之間的利益分配進行重新調整,使得高收入階層的過高收入向中低收入階層合理流動,擴大中等收入階層的規模,避免兩極分化。但這種利益的調整會使得高收入階層利益受損,因此他們會反對和阻礙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當前,社會上中低收入群體和弱勢群體在利益分配格局中處于受損失的地位,但由于他們的權力和權利有限,還無法通過自身行動改變現存收入分配制度,政府應該把補償變為現實,通過政府主導的自上而下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來實現補償。在政府主導的強制性制度變遷中,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應是一種集體選擇,這種公眾參與的集體選擇要求政府建立一個集中的社會偏好加總機制,將個人對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偏好加總起來,根據多數原則和公平原則,將大多數人的收入分配偏好轉化為具體制度安排。 由于“卡爾多-希克斯改進”的特征,實現財富和收入由高收入群體向中低收入群體和弱勢群體的合理流動,就必然要改變現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形成新的利益分配格局,在這個過程中很有可能會出現一些新的利益集團。政府應該把實現全社會的收入分配公平作為制度變遷的最終目標,不斷地推進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建立長期穩定的收入分配制度,避免各種短期政策手段調節和應用的不連續性和不穩定性,才能真正使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在長期內惠及全體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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