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相關公告披露,在洛陽鉬業初步詢價階段提交有效報價不低于發行價格每股3元的91家詢價對象管理的156家配售對象中,有多達12家機構屬下的19個配售對象最終放棄了網下認購。 或許,事件起因是在初步詢價后,9月20日晚洛陽鉬業臨時將發行量大幅下調為2億股、發行價下調為每股3元。由此,即使一些參與初步詢價并提供有效報價(不低于每股3元)的詢價機構棄購,發行也能獲得成功。但筆者認為,棄購并不符合契約精神,詢價機構應受追責。 按《洛陽鉬業首次公開發行A股發行安排及初步詢價公告》,初步詢價中提交有效報價不低于發行價格的配售對象可以且必須參與網下申購,如未能參與網下申購、或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及時足額繳納申購款的,發行人與保薦人(主承銷商)將視其為違約,并將違約情況報送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其實,幾乎所有IPO發行都有上述類似規定,顯然這些規定都是非常必要的。否則,如果初步詢價階段給出有效報價的詢價機構可隨意不參與累計詢價或網下申購,那發行人和承銷商將難以正常發行,更或將導致發行定價失敗。 而且,詢價機構參與初步詢價并提供有效報價后再放棄網下申購這種“放鴿子”做法,還可能對網上認購者造成迷惑甚至構成欺騙。初步詢價階段遭網下機構“哄搶”,影響或刺激了網上投資者的申購欲望;然后詢價機構再棄購,很容易將網上投資者引入歧途。按《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詢價對象配售股票的數量原則上不低于本次發行總量的50%,但當網下中簽率為網上中簽率的2至4倍時,發行人和承銷商應將本次發售股份中的1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4倍以上時應將20%從網下向網上回撥。網下機構通過在詢價階段虛假報價造勢、可以輕松將“包袱”轉移給網上普通投資者。 按證券業協會上月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詢價和網下申購業務實施細則》規定,詢價機構棄購三次以下者,協會可對其采取談話提醒等自律管理措施;三次以上者,則予以通報批評或通過媒體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這些屬于行業處罰。而在最新修改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中對此并沒有對應規定,遂使處罰詢價機構的棄購行為難以上升到法規層面。筆者認為,洛陽鉬業棄購機構理應按行業規章受到責罰,而鑒于一些棄購行為可能含有欺騙性質、對社會危害較大,應就此抓緊完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從法規層面提出處罰措施。 另外,詢價機構在初步詢價出高價,在發行價定為每股3元的低價后反而放棄網下申購,也不符合正常的投資邏輯。比如,銀河系旗下4只基金,包括銀河創新成長基金、銀河穩健基金、銀河行業優選基金、銀河銀泰理財分紅基金,初步詢價報價均為6.50元,合計擬申購數量達4500萬股,但在網下申購階段卻棄購。6.50元都愿意買,為何3元反而不愿意買? 對此合理解釋或許是,一些詢價機構參與初步詢價只是為了捧場,既然洛陽鉬業大幅下調了發行量,自然就不再需要那么多捧場客了。原來預計首發不超過54200萬股A股,網下發行50%、即27100萬股,據保薦機構出具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洛陽鉬業合理估值區間為每股6.49元至8.48元。筆者初步統計,在初步詢價階段所有詢價對象報價在6.5元以上的有57940萬股。足見,無論二級市場多么低迷,承銷商對于自己預定的價格,基本都能找到捧場機構來認購。 洛陽鉬業發行量急降,暴露了新股發行市場的大問題,為此,既需要盡快完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對詢價機構棄購作出明確的處罰規定,同時也要全力完善股市基礎性制度,以根治機構為新股發行捧場這個老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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