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份以來,又有9家上市公司發布了有關委托理財的公告。近兩年上市公司熱衷理財,從公告披露涉及理財的頻率便可見一斑,每月總要有那么十幾筆。在全民借貸的大潮中,上市公司也不能免俗。這固然與當前宏觀環境和現有金融體制有著根本性聯系,但我們也不應因此而放棄針對性治理。 從現有的上市公司理財來看,無非是通過銀行和信托兩種渠道,或購買其理財產品或是委托貸款。無論以何種形式,倘若只是利用自有閑置資金,以優化資金效率為目的,都無可厚非。然而事實上,一些非上市企業因為無法通過正常渠道從金融體系獲得資金,將目光投向了上市公司。這就客觀造成了從資本市場募集過來的資金又流回了資本市場,這與資本市場設立的初衷是違背的。我們應當強化監管,從控制資金用途和加強信息披露兩方面入手,對違規的上市公司理財進行封堵。 按照有關規定,上市公司理財資金只能是自有資金,使用信貸資金和募集資金都是不允許的。對于后兩項資金,也都設置專門的銀行托管賬戶監管其用途。但上市公司總有辦法將募集資金和信貸資金轉化為自有資金,從而繞過監管。一個比較常用的手段是變更募集資金用途,暫時補充流動資金。 以新安股份為例,一共三次通過了變更募集資金用途的決議,分別是:2009年9月的8278萬元;2010年3月的10480萬元;2011年12月的20063萬元。三筆募集資金均轉出用于補充公司流動資金。與此同時,新安股份今年中報顯示,公司共有8筆委托理財和6筆委托貸款,共涉近5億資金。一邊是多次以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一邊又大量對外放貸。這很難不讓人產生理財資金來源的猜測。 既然無法區分自有資金是否來源于募集資金,那么不妨規定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之后的一定時間內,不得進行委托理財或貸款。其實,去年深交所已經發布了中小企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0號,其中就規定: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期間;將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為永久性補充流動資金后十二個月內;將超募資金永久性用于補充流動資金或歸還銀行貸款后的十二個月內。以上三種情形不得進行風險投資。但這樣的規定目前還只適用于中小板,建議今后可擴展到其他上市公司板塊。同樣,對于信貸資金,也可規定在獲得銀行貸款期間,不得進行委托理財和貸款。 遏制上市公司理財熱不僅要從資金源頭入手,還要通過更加嚴格的信息披露來強化上市公司的自律意識,F行的制度下,對于上市公司理財信息披露并沒有詳細要求。這也導致了一些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是事后披露。即便是進行披露,也大多是寥寥幾句簡單帶過,起不到風險提示的作用。事實上,理財屬于公司的投資行為,動輒幾千萬甚至上億元的理財行為應當列為重大投資事項進行詳細披露。 同樣是投資行為,實業投資的信息披露往往要求對項目進行充分的可行性和盈利性論證,履行嚴格的決策流程。但理財的信批卻享受不到此待遇。一方面,公司決策層沒有意識到理財的風險,將銀行理財等同于銀行存款。另一方面,不排除有的公司刻意簡化披露內容,從而為放貸創造出更大的操作空間。 上市公司應當知道,銀行理財雖然風險較小,但也是分為保本型和非保本型,投資非保本理財產品已經屬于風險投資。而對于信托貸款,信托公司更是不允許有保本的承諾。所以對于此類理財行為,一定要按照重大投資項目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甚至在理財期滿后都應及時披露資金回收情況,并與預期收益進行對比,分析差異原因。 作為上市公司,這些工作不僅是對廣大投資者負責,也是對自身的投資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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