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日前審議通過的《陜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試行)》,自今年10月1日起,陜西省境內的用人單位未按時向農民工足額支付工資的,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足額支付,并支付所欠工資25%的補償金。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所欠工資和補償金總額處以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欠薪是法律問題,早已成為一種社會現象。個中原因,固然有中國仍處于人口紅利尾端的宏觀背景,以及農民工權利意識不彰、組織程度不高等因素,也與現行法律法規對欠薪企業的處罰力度偏弱,而勞方的救濟管道又過于狹窄等微觀制度緊密相關。當法律風險和現實獲利之間還存在著較為顯著的差距,欠薪就是一種必然。
加大對欠薪企業的法律懲罰,無疑是解決欠薪問題的一條近路。從邏輯上看,陜西的“責令支付”與“加倍罰款”,對化解農民工的欠薪問題,應當會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這一新聞的看點,并不在職能部門的宣示重罰,而在這一罰責為何至今仍是“將來時”。
“責令支付”與嚴懲欠薪,其實都應該是“現在進行時”。《陜西省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規定(試行)》雖是日前才審議通過,《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卻早已施行。《勞動法》第91條就規定,對欠薪企業應“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85條進一步細化了罰則,在“責令限期支付”之外,還明確規定,“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換言之,“加付賠償金”已是嚴懲,這本該實施多年。若是覺得這還不夠“狠”,還要在國家法律規定的賠償金之外再安插一個“補償金”,這就需要提供上位法依據。因為地方規程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在法律之外另立新法。有別于“賠償金”(欠薪的50%至100%)的“補償金”(欠薪的25%),總不能橫空出世。
解決欠薪問題,更關鍵的問題還在于,原有的賠償金制度是否得到了切實有效的執行。至少在公共輿論平臺上,我們見得較多的,是農民工在歷經艱辛的維權之后,終于拿到了被拖欠的薪金。至于用人單位還向勞動者奉上一筆不菲的賠償金,實是罕見。倘若賠償金制度本就形同虛設,又叫農民工兄弟如何相信這補償金就一定能執行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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