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醫改辦近期將出臺對藥品流通行業變革發展具有指導性的《關于藥品流通行業改革發展意見》,意見提出了具體措施解決這一問題,將“暗扣”變“明扣”。暗扣是指藥品分銷企業給醫生個人的提成,明扣則是將暗扣這種暗箱操作的做法變成醫院與藥企之間的討價還價,醫院將這筆收入納入本單位的績效考核。(《經濟參考報》9月17日) 按常理講,藥品“暗扣”變“明扣”,并納入績效考核,既可以讓藥品回扣從地下轉入臺面,又可以讓普通醫療人員得到實惠。但是,事情恐怕不會如想象得那樣簡單,因為,醫藥“回扣”,由來已久,它猶如鴉片一樣,醫護人員稍微一吃就成癮難戒,到頭來,“明扣”也吃,“暗扣”照拿。 現在,一些醫生收受回扣的方式千奇百怪,不斷升級換代。比如招朋喚友請客吃飯,快結束時就給醫藥代表打個電話,讓他過來簽單,他自己則先走一步,倘若像這種雙方都不用見面,沒有現金過手的情況的存在,僅靠醫改辦的一紙紅頭文件,顯然無法醫治。 實際上,國家近年來,不僅發過不少紅頭文件,媒體也屢屢曝光醫藥“回扣門”事件,但是,藥品的“回扣門”始終關不上。根源在于處罰疲軟,由于在相當長的時間內,對醫生收取“回扣”處罰的依據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對醫生的回扣行為只能通過行政手段予以處罰,而處罰的力度最重也只是吊銷醫生執業證書。所以,對收取回扣行為的處罰較輕使得醫生有恃無恐,變本加厲。 值得欣慰的是,2008年11月,兩高院終于給醫生“吃回扣”法律定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雖然當時不少法律和輿論界人士認為,《意見》不僅填補我國司法和法律行為的空白,更會對我國醫療行業的“回扣”歪風起到遏制作用,但是,四年過去了,這個被社會各界普通認為,是治療“回扣”特效藥的法律,并未起到應有作用,醫生“吃回扣”仍然猖獗不止。 《意見》中提出了“數額較大”這一幾乎涉及我國所有經濟法律的習慣性詞匯。但這個數額較大是多大呢?適用的是《經濟合同法》、《刑法》、《招投標法》還是其他?“較大”指的是5000元還是5萬元?這些問號,在《意見》中,我們最好能找到答案。還有,同樣收受回扣,不同的數量、不同的后果代表著不同的量刑,但如何量刑,依據什么標準來量刑,最好有所涉及。 因此,國家有關部門應給醫生“吃回扣”行為,用精準的法律定性,盡快關上“回扣門”。當然,除此之外,我們還應從醫療體制著手,一方面要打破醫療壟斷,形成醫院間競爭態勢;另一方面還要解決以藥養醫的問題。假設做到了醫藥分家,醫生只要跟藥沒有了直接聯系,藥品回扣就會自然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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