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醫改辦近期將出臺對藥品流通行業變革發展具有指導性的《關于藥品流通行業改革發展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據悉,《意見》將規范醫院藥品的流通程序,解決醫生拿藥品提成問題。具體措施是將“暗扣”變“明扣”。 從報道來看,該《意見》將力圖解決目前醫藥流通中出現的并購障礙、藥品提成、藥物配送等多個難點問題。顯然,新一輪醫改離不開藥品流通行業改革,解決“看病貴”也需要降低藥品流通成本。因此,期待該《意見》發揮積極作用,擠掉藥品流通環節的各種“水分”。 據悉,藥品流通環節向醫生支付30%左右的藥品提成費用,目前是“暗扣”,即藥品分銷企業給醫生個人的提成。新措施要將“暗扣”變成“明扣”通過醫院與藥企之間的討價還價,讓這一部分回扣見“光”,并把這筆收入納入醫院績效考核。如果該措施見效,不僅有利于防止醫生腐敗,而且還能增加醫院收入。 不過,我們對“暗扣”變“明扣”不能過于樂觀。首先,這樣的措施恐怕與某些現實規定有沖突。眾所周知,為解決“看病貴”和“以藥養醫”,很多地方都實行“藥品零差價”。如果醫院有了藥品“明扣”這部分收入,顯然藥品就不是零差價了。不排除此舉會導致醫院繼續“以藥養醫”。 再比如,根據現有政策規定,將基本藥物的采購權統一回收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基本藥物實行“全國統一”、集中采購、統一配送。既然藥品采購權在衛生行政部門,醫院又如何與藥企討價還價?可見,“暗扣”變“明扣”的初衷雖好,但與藥品零差價、統一采購可能存在沖突。 其次,“醫生暗扣”很可能變成醫院負責人或醫院藥品采購負責人的“暗扣”。如果讓醫院與藥企討價還價,醫院顯然具有很強的談判權。那么,藥企的公關重點就有可能從醫生變成相關負責人了,給醫生的“暗扣”也變成給醫院負責人的
“暗扣”。“暗扣”存在,即腐敗成本存在,藥價還能降低嗎? 再者,藥品流通環節的回扣現象很多,不僅僅是醫生回扣。比如,藥品集中采購、統一配送就會涉及招標,招標環節一般少不了回扣;醫院采購藥品過程中同樣少不了回扣。因此,“暗扣”變“明扣”,不但難以根治醫生回扣,更沒有可能根治采購回扣、醫院回扣等。 在筆者看來,改革藥品流通行業是必要的,但如何改革流通環節、如何擠掉藥價中的腐敗“水分”,還需要充分論證,在《意見》出臺之前最好征求民意,吸收民智。 筆者認為,要想解決藥品回扣,一方面需要法律發威;另一方面,科學改革醫藥流通環節,重點是藥品采購招標、醫院藥品采購、醫生開藥等環節。在藥品流通領域,無論是“暗扣”還是“明扣”,任何回扣都應該徹底治理。即使“明扣”好于“暗扣”,也不應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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