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盡管我國養老金水平不斷提高,但是我國企業養老金替代率卻在下降,目前已低于國際勞工組織的最低標準。社保專家根據審計署最新公布數據得出,2011年企業養老金替代率僅為42.9%,低于國際警戒線的50%。
養老金替代率是指勞動者退休時,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工資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所以,養老金替代率越高,也就意味著勞動者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下降越少,生活水平相對越高。而按照國際經驗,養老金替代率大于70%,即可維持退休前現有生活水平;如果達到60%~70%,即可維持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低于50%,則生活水平較退休前會有大幅下降。相關數據顯示,1999年,我國企業養老金替代率為69.18%,達到可維持基本生活的水平。有關方面原本應該在此基礎上,通過有效舉措進一步提高我國企業養老金替代率,讓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盡量接近退休前水平。但是令人遺憾的是,近些年來我國企業養老金替代率卻呈現大幅下降趨勢,2011年企業養老金替代率僅為42.9%,低于國際警戒線的50%,這無疑不利于有效保障我國企業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
我國從2005年到2011年,已經連續8年上調企業職工養老金水平,年均增長13.4%。而企業養老金替代率下降,實際上也是由于我國在崗職工收入水平不斷上升所導致。盡管如此,在崗職工收入水平不斷上升的同時,企業養老金替代率卻逐年下降,也就意味著企業養老金漲幅未能跟上工資增長水平,意味著企業退休人員生活水平提升并未跟上經濟發展步伐。同時,在崗職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往往伴隨著物價水平的相應提高。盡管統計數據顯示我國企業職工養老金年均增長速度跑贏了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但是由于企業退休人員增長的養老金部分要用于抵消物價的上漲,這也就意味著近些年上調企業養老金水平,對于企業退休人員生活水平的提升效用有限。
另一方面,據報道,在企業養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的同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卻連年保持在100%左右,企業養老金替代率已不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替代率的二分之一,而這無疑是一種有失公平的現象。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一樣同是為國家服務,同樣是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貢獻,所以企業職工養老金水平與替代率沒有理由應比機關事業單位低。何況企業職工還需要自己繳納保費,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卻不用自己繳納保費。
要不斷提高我國企業養老金替代率,首先需要國家進一步提高企業養老金增長幅度,同時還應當盡快強制性地推行企業年金制度,通過此種補充保險方式增加企業養老金的替代率。另外,還要破除養老保險雙軌制,進一步增加企業養老金的收入來源,用以提高企業養老金水平與替代率,進一步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