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于女士系某公司人力資源部經理,因工作性質需經常在外消費。2011年12月,她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信用卡。這樣,無論是因公招待客戶,還是自家購物消費方便多了。2012年5月11日,于女士去一家商場購物刷卡時,發現卡內缺失39萬余元,幾乎同時,她的手機來信顯示,該39萬余元被他人兩次盜刷消費掉。于女士當即報警,經公安部門調查,39萬余元被盜刷款系在南方某市當地消費。顯然,于女士所用的信用卡已被復制并盜刷。
在暫時未能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于女士找到信用卡所在銀行,要求銀行承擔被盜刷而丟失的39萬余元錢。于女士強調自己所辦理的信用卡從未離身,39萬余元被盜刷時間段內,自己并未在刷卡地城市,更談不上刷卡;自己從辦卡那天起一直精心保管信用卡及密碼,從未泄露給他人,自己沒有任何過錯與責任?摄y行則認為,是于女士在消費過程中,因自己不夠小心謹慎,導致其信用卡被他人復制,密碼被竊取,銀行以自己沒有過錯和責任為由拒絕了賠付。于女士的巨額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分析】
依據公安部門查證證實,于女士的信用卡是因被他人復制、密碼被竊取原因,導致其卡內39萬余元被盜刷。銀行如果沒有證據能證明于女士是因自身故意的原因或其他過失、過錯導致該信用卡被復制、密碼被竊取,那么,對于女士的巨額損失,銀行應承擔主要損害賠償責任,于女士承擔次要責任。
銀行存在兩個方面的過錯:
一是在磁條性質的信用卡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易被復制被盜刷的情況下,銀行未能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眾所周知,當下國內銀行卡絕大部分使用的是磁條卡,從物理特性上看,磁條卡天然具有信息容易被復制的安全隱患;從技術上看,要盜取磁條卡內的信息,只需要用相應的讀寫卡器即可完成。銀行使用技術落后、安全隱患大的磁條卡,已成銀行卡頻遭盜刷的原因之一。
此種情形下,用戶信用卡被復制、被盜刷、合法財產(預付款)受到侵害損失,是因為銀行提供的服務存在嚴重的安全瑕疵,存在危及用戶財產安全所致。而且,對這種存在安全危險情形,銀行方面應有警示、說明、告知并采取防范措施的義務,有保護信用卡用戶在接受服務過程中不受第三人非法侵害的法定義務。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財產安全的服務,應當向消費者做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由此可見,銀行有責任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預防并遏制、堵塞這種磁條性質的信用卡易被復制、被盜取密碼之隱患與漏洞。銀行方面若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防范義務或盡此義務存在瑕疵,都將產生法律責任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是銀行接受了非法復制的銀行卡的交易,未盡到謹慎審查義務。
銀行是以預收款方式提供服務的,用戶將預收款(以存在銀行提供的信用卡內的形式)提前交給了銀行,其預收款的安全當然應由銀行負責。用戶的預付款出現丟失、損失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退還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
于女士是在正確接受服務的情況下發生了信用卡被盜刷,若沒有證據證明密碼是由于銀行原因泄露的,于女士的過錯在于沒有保管好密碼,對此也應承擔相應的次要過錯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