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和全國總工會正在討論,‘社會保險法配套規章’中涉及醫保基金管理和個人繳納比例的問題。”參與制訂該內容的人士日前向記者透露,“討論的問題重點是個人醫保繳納比例如何提高,以及醫療基金的覆蓋面將繼續擴大的問題。”(9月9日《中國經營報》)
近些年來我國城鎮醫保的報銷比例不斷提高,基本醫保的保障水平不斷提升。但是,正如有專家所指出的,醫保基金的覆蓋率比較高,但是只有不超過10%的人有大病對醫保產生需求,所以醫保基金不會像社保基金一樣出現虧空。而相關數據也顯示,2011年我國城鎮居民基本醫療基金累計結存達497億元之巨。在這種情形下,顯然并無必要提高醫保個人繳納比例。
退一步說,即便部分地區或若干年后醫保基金面臨收支失衡風險,也完全可以通過進一步加大政府對于醫保的投入力度來解決,而并非一定要將提高醫保個人繳納比例作為維持醫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唯一手段。
包括醫保在內的基本社會保障,從其原本意義上說就是民眾個人投入較少的資金參加基本社會保障,然后由國家與政府通過投入資金托底,來為民眾提供養老、醫療等基本社會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民眾個人投入的資金越少,而能享受到的保障水平越高,才意味著民眾從保障事業中的受益程度越高。反之,如果民眾個人為投保支付的資金比例越來越高,即便其能獲得的保障水平也在提高,實際上也將令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意義打折。如果因為不斷提高社保個人繳費比例,而令繳納保費成為不少民眾的沉重經濟負擔,乃至令其不勝重負,實際上也就意味著在與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的初衷背道而馳。
其實,隨著近些年來我國財稅收入連年高速增長,政府完全具備進一步加大財政對于社保事業投入的能力。在這種背景下,如果主要由政府來承擔因為提高保障水平而導致增加的資金支出,也就意味著民眾能夠更多地享受到改革與發展的成果。反之,如果連年高速增長的財稅收入不能被更多地用于發展社會保障事業,民眾只能通過不斷增加保費支出來維持社保的運轉與提高保障水平,也就意味著民眾從改革與發展中受惠的程度,并未隨著國家經濟的快速發展而不斷擴大。
唯有各級各地政府在發展社會保障事業上承擔起更大的責任,不斷提高財政對于社會保障事業的投入力度,讓民眾在維持相對較低繳費水平基礎上享受到越來高的保障水平,才意味著民眾能在更大程度上分享到改革與發展的成果,能夠更多地從改革與發展中受益,也才更為符合我國發展經濟旨在不斷提高民生福祉水平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