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旅游法草案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公民有依法在境內自由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權利。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旅游權利并創造條件逐步滿足其旅游需求。”也就是講,自由地在國內和出境旅游不僅是公民的權利,而且國家有義務保護該權利,還要創造條件滿足公民的旅游需求。 記得第一次讀《世界人權宣言》,在讀到第十三條
“人人在各國境內有權自由遷徙和居住”。
“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并有權返回他的國家”時,我震驚得從座位上不由自主地站起來,在小屋里走了一圈。當時,我國剛剛從“文革”的浩劫中恢復過來,“文革”中外出必須用介紹信,甚至買火車票都需要介紹信,給我留下深刻的印象,我不能想象一個人隨意在國內“自由遷徙”,甚至有權自由出入境。我從未想過自己還有這樣的權利。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在我國遷徙已經不再是天方夜譚,旅游也已經越來越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然而,我們這一代人卻多少有些擔憂:我們能自由地旅游嗎?能自由出入境嗎?旅游中有困難能得到政府的救助嗎?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旅游的權利依然是值得全社會關注的問題。 回想40年前,還必須有介紹信才能購買火車票(飛機票僅有介紹信還不行,還要有級別的證明),才能離開居住地旅游;40年前出境旅游幾乎是想也不敢想的事情,事實上,直到1997年經國務院批復,國家旅游局、公安部聯合發布《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才剛剛拉開出境旅游的序幕。只有回顧中國公民自由移動的歷史,我們才更能發現,旅游法草案是一個多么大的進步!因此,我以為,旅游法草案不僅是推進旅游產業發展的一部法律,其對于保障公民自由移動的基本權利,具有里程碑意義。 讀萬卷書和行萬里路是中國人鍛煉身心的兩個方面,若有了《旅游法》的呵護,公民可以放心地踐行行萬里路歷練。有了行萬里路的歷練,必然對讀萬卷書有更深的體味和理解,這對于實現我國公民的現代化至關重要。從這個意義上看,旅游法草案不僅對于公民權利的基本保障具有里程碑意義,其對于國民意識的現代化將產生更為深遠的歷史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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