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基金法草案目前正在第二輪審議中。不過由于第一次審議的草案中未明確將PE(私募股權)納入監管范圍,因此,業內對于PE是否納入基金法的爭議仍然存在。無論是監管層面,還是PE業內,對于監管都有各自的考慮。不過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納入基金法,由證監會監管名正言順。當然,監管到位并不等于明確部門了事,而是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措施。 根據清科數據庫統計顯示,2012年8月實現IPO的15家中國企業中,共有7家企業獲得VC/PE支持,合計創造24筆IPO退出,總共涉及20家VC/PE機構。8月份IPO退出的平均賬面回報倍數為6.48倍,剔除同華創投獲得的75.37倍高回報,8月IPO退出的平均賬面回報倍數為4.21倍。 不過,靚麗的成績并不能減輕PE行業對于PE監管權歸屬問題的憂慮。 8月初,25家VC/PE行業協會聯名上書人大常委會,建議對股權投資分開立法,并肯定了目前發改委主導的“備案+行業自律”的監管模式。 25家行業協會認為,作為《證券法》的下位法,《基金法》修訂草案中對“證券”的定義違背了《證券法》,并將“證券”的界定權從國務院下放到證監會,這有可能導致相關機構受部門利益驅使任意界定“其他證券”的范圍,以擴張監管權;其次,將VC/PE納入基金法不符合分開立法的國際慣例;第三,將VC/PE和通常投資于二級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歸并監管,有可能造成監管風險。 不過,也有不少PE認為如果轉由證監會監管,PE機構在退出之時,可以與證監會有良好的溝通,將會有更好的政策環境。 應該了解,PE作為私募基金,是資本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發改委的主要職能不是進行資本市場監管的,雖然其熟悉PE的運作與監管,但發改委的確無法承擔PE的監管職能。 而且,美國的私募股權投資的監管機構就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和小企業管理局。不過,在監管理念上,對于私募股權投資美國是盡量減少政府干預,但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要符合SEC的有關規定,如果是小企業投資公司,還應遵守小企業管理局的規定。 實際上,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國VC/PE企業除了受到國家發改委備案監管之外,商務部、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單位和部門主要負責對VC/PE在募集或者投資過程中可能涉及的相關內容進行監督。其中證監會主要負責對涉及IPO退出的VC/PE以及券商直投子公司進行審批和管理。這樣的多頭監管方式造成分工混亂、政出多門的局面,不利于行業發展。 據不完全估計,中國現有的萬余家VC、PE機構管理的存量基金規模為2萬億元,和內地69家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規模不相上下。盡快解決監管權歸屬權問題,讓目前以其他名義進行的私募基金名正言順地進行投資活動,更好地發揮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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