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危機管理,金融市場已趨于平穩。然而,如果接下來的步驟錯誤,歐洲從危機中汲取經驗的努力也將付諸流水,這十分重要的下一步,就是一個真正有效的歐洲銀行監管者的誕生,同時為這個系統制定且實施有活力的單一管制范本。
危機的重要教訓是自我管理以及低干涉的監管在金融領域中運行無效。沒有足夠的規則和詳細的政策,個人和系統的利益就難以避免地會分道揚鑣。在歐盟國家和政府元首的授權下,歐洲委員會將在近期公布創建歐洲范圍內銀行監管體系的方案。建立這個體系充滿困難,在合理時間框架內完成體系建立,不僅需要艱苦的工作,還需要鼓勵。我們必須避免過去的低干涉策略,賦予監管者實在的、清晰的責任、有效的權力以及足夠的資源。 另外,如果監管者權力歸于歐洲中央銀行,監管和貨幣政策的決策制定就應被嚴格地區分,以避免監管政策和貨幣政策發生利益沖突。當然,新監管系統除了需要強有力的監管機構外,還需要一套適用于歐洲范圍的更詳細、有效、可操作的管理規則。目前,這些規則還未在各成員國間達成共識。 同時,給頂級銀行執行官的現金獎勵不應超出他們的固定薪酬。正如我們需要給經理人獎勵來鼓勵他們為銀行帶來長期利益,我們也必須給予銀行的債權人和股東合理的激勵。這將避免銀行在失敗時,納稅人還要為銀行買單。 自雷曼銀行倒閉后,國際組織還未讓其他系統的重要銀行倒下,這是特別時期的智慧決定。但我們必須走得更遠,我們必須建立有效的監管系統,以便在危機再次來臨時,做出更明智的應對,保護納稅人。(賀艷燕
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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