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9月2日,A股IPO企業8月零上會,主板、創業板新報擬IPO企業預披露已分別斷檔51天、48天。而隨著12家企業補充預披露半年報,中國證監會第四屆創業板發審委的正式組建,仍在持續的滬深股市IPO發審“空窗期”,正在靜等以市場化方式謝幕。 有關統計顯示,整個8月與IPO發行審核制度革新直接相關的措施很少,監管部門除持續表達尊重市場化原則不會暫停IPO,以及將“分道制審核”提上操作議程外,在IPO制度建構的具體方面缺乏實質進展。與此同時,則是A股市場擴容與投資者信心此升彼降。A股市場除“打新”人氣重新飆升外,深成指創出自2009年3月以來的新低;滬綜指更以盤中低點和收盤低點創下了41個月以來的新低。 這種IPO制度革新與IPO發審同樣處于“斷檔空窗期”的狀況,是期待新股發行改革穩步推進、深入的市場各方所沒料到的。盡管市場對新股發行改革年底可能進入“重頭戲”已有預期,譬如按照監管部門透露的消息,有個新股首發管理辦法的修訂將在年底結束,所以若此時大規模改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準入條件和審核標準存在一定的現實困難。不過,伴隨著A股行情的每況愈下,IPO改革近乎不見進展與投資者強烈要求IPO制度立即改革的吁求還是形成了極大的“落差”。 本來,與所有事物必須回歸其本真、常態一樣,IPO審核回歸常態是其應有之義,有其法律上的正當性。如果擇機得當,化不利為有利,在IPO審核以市場化面貌回歸正常之際,善用這個制度革新時間窗口,將此前新股發行改革的精神及在此精神指導下推出的具體制度措施運用到IPO審核之中,應給市場以耳目一新感,然后以此為基礎盡快將新股發行改革不斷推向深入,譬如IPO票決陽光化、允許利害關系人三日內提起復議程序等。從這個角度看,“弱市”或許正是IPO制度重塑和改革深入的機會,甚至會因此將此次A股危局變成市場轉機的“美事一樁”也說不定。 以當下投資者最關心的IPO發審改革為例,既然發行審核方向已由實質審核轉向形式審核、由盈利能力及業績成長性的實質審核轉向信息披露的真實完整性審核,那么,如果要繼續保留目前發審委的組織體系,為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和投資者的利益,IPO審核流程及票決結果的完全陽光化、法制化,就必須盡快提上改革議程。 事實上,在現有法律體制下,鑒于IPO發行審核后擬上市企業一旦成功上市即具有不可逆性,即使事后發現了其違法欺詐上市的明確證據,因為沒有強有力的配套執行措施,譬如司法程序因公權機關處罰程序前置難以及時啟動、司法程序啟動后懲戒措施相對于違規收益偏輕等,也難以形成有效的追責約束機制和救濟投資者的有效機制。這決定了目前的IPO改革還承擔著為A股市場“事前預防”爭議、提前停分止爭的功能,所以,IPO發行審核變革只能加快不能押后,越早越好。 對此,筆者以為,新股發行改革可以通過發審“謀變”來深入。具體說來,為了在A股市場
“防患于未然”,同時,將IPO風險尤其是對投資者的侵害降至最低,監管部門可在IPO審核回歸正常之際或新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管理辦法出臺前,盡量借機制度革新,通過制定和實施一些關鍵性的制度。這大致有在發行審核中完善IPO承諾制度,對IPO票決情況及理由公開化,落實IPO發審的重大“失察”事后責任追究制度及糾錯制度,盡快取消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等民事司法責任追究的處罰前置程序,促使公眾IPO監督制度化等內容。 毫無疑問,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發審“謀變”為深入契機,淡化對擬IPO企業盈利能力的實質判斷,是新股發行改革的大勢所趨,也是本輪新股發行改革的重中之重。未來,作為新股發行改革的重要一環,取而代之IPO發審“核準制”的即使不是“注冊制”,也將是顯著異于“核準制”的最低限度的“核準備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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