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你是生產企業還是服務行業,只要你有一定規模,只要你有商品包裝、店鋪招牌、廣告招貼,你就有可能收到律師函,告訴你,你的商品包裝、店鋪招牌、廣告招貼中所用的字已經侵權了,必須為你用的這些字交錢。
2011年南京市中級法院已經作出了這樣一個判決:一家公司在商業標識中使用了“城市寶貝”和“笑巴喜”這幾個字,被法院認定為侵權。因為這家公司用的這幾個字是漢儀公司字體軟件中的字,而法院認為,漢儀公司軟件字體庫中的這些字作為單字均具有獨創性,享有美術作品著作權,被告公司未經漢儀公司授權,把這些字用在自己的商業標識中就是侵權。
就是說,一個商家買來一套字體軟件,但不能把字體軟件里的字用到自己公司的商品包裝、店鋪招牌、廣告招貼中,想用就要先取得字體軟件公司的同意,并向字體軟件公司交錢。因為,法院認為,字體軟件里的每個字都可以是一件美術作品,是有著作權的。
浙江的一些小企業、小商戶,在字體權利人律師的警告加法院訴訟的大棒下,正在紛紛交錢。而據說像廣州這樣的大城市,幾乎所有大企業,都在被字體軟件公司追要字體使用費。
字體軟件是“美術作品數據庫”嗎
把字體軟件里的單字視為一件美術作品,每個字都有著作權,用了就得交錢。法律依據何在?法理依據何在?
坦率地說,直接的法律依據沒有。法理依據呢,有人提出了一個理由,認為字體軟件里包含了美術作品數據庫,具體理由:
1、“字體美術作品權利人”銷售的字體軟件可以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調用字體的操作程序,另一部分是美術作品數據庫。
2、操作程序只起輔助作用,而美術作品數據庫則是真正的使用目的,因而居于主導、統制地位。
3、字體軟件操作程序可以發一個許可、收一份費;另一部分美術作品數據庫的使用,要另行許可、收費。
但是,這種看法站得住嗎?
在百度音樂上,一首周杰倫的《青花瓷》大小是3.6M,而一套計算機字體軟件有的才2M。說這樣大小的軟件,還構成一個“數據庫”,不覺得滑稽嗎?
字體業者現在使用的字體軟件,即TTF字體軟件,是微軟公司、蘋果公司開發的文件格式,有關軟件是免費的;字體業者完成的工作,只不過是用第三方成熟的工具軟件(如Front Creator),將自己的字體數據,加入到微軟公司、蘋果公司格式的TTF軟件中。我們計算機的Windows、Macintosh操作系統有微軟公司、蘋果公司的圖形引擎軟件,會識別各種圖形軟件提供的數據,包括圖形、文字、視頻等,字體只是靜態圖象的一種。
通過深入研究可以發現,所謂“字體美術作品”來自于“美術作品數據庫”的“完美理論”,根本就是子虛烏有:任何軟件都有數據結構,都要處理數據,字體軟件也是一樣道理。人們購買了字體軟件,也就購買了軟件中的數據結構、數據。正常使用字體軟件相關功能,無需再許可。
通過仔細研究可以發現,即使字體軟件可以分為兩部分,即操作程序和數據庫,按照數據庫保護的法律,字體業者也沒有另行許可、收費的權利。中國的知識產權法學,某些領域還很不成熟。憑著一知半解,人們就會提出一大套理論,甚至作出判決。所謂“美術作品數據庫”、“字體美術作品”就是這樣。
數據庫法律看上去很美
我國還沒有《數據庫法》,但對任何需要保護的知識產權,我國知識產權法官們會對法律作出“釋明”。實際上是運用外國先進立法的邏輯,在我國現有法律框架下,為新興的知識產權提供保護。“字體美術作品權利人”們正是利用了這種機制。
歐盟委員會1996年《數據庫法律保護指令》是世界上唯一成文法。其中有大段規定,看來字體業者可以利用,其不明真相者,看了真的歡欣鼓舞。例如《指令》指出:數據庫的制作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技術和資金,而他人卻可以極低成本,復制或訪問這些數據庫;非法提取或再利用數據庫的內容,經濟、技術后果嚴重;如果不能建立穩定統一的法律保護制度以保護數據庫制作者的權利,就不可能鼓勵對這種現代化信息存儲與處理系統,進行投資。
國內生產“美術作品數據庫”的企業就一直在呼吁:不實行單字收費,制作計算機字體的投入,就無法回收,企業就無法生存。
《指令》的進一步規定,更使計算機字體“美術作品數據庫派”興奮無比:“電子數據庫還包括CD-ROM、CD-I類的介質”。字體軟件不就是在CD-ROM、CD-I光盤上的“數據庫”嗎?
《指令》還規定:智力上的獨創性,是確定數據庫版權保護的唯一標準,沒有其他標準,尤其不能用美學標準或質量標準。“美術作品數據庫派”不是一直主張,凡是有獨創性的,就是應當保護的嗎?看來無論是高度裝飾性,還是簡潔的印刷字體,在上述標準下,都感到無比溫暖、幸福。
不幸的是:《指令》保護范圍與字體軟件無關
但是,《指令》對數據庫的含義是這樣規定的:
“數據庫”一詞應理解為包括文學、藝術、音樂等作品的匯編,或其他材料匯編,如文件、錄音資料、圖像、數字、事實和數據;數據庫應包括經系統或有序地編排,并能分別存取的獨立的作品、數據或其他資料的匯集;所以單獨的錄音或視聽作品、電影、文學或音樂作品,不屬于本指令保護的范圍。
也就是說,單一作品不能受數據庫權保護。數據庫保護不是將任何軟件,分裂為數據、操作程序兩個權利。只有眾多視聽作品、電影、文學或音樂作品,包括眾多美術作品匯集成的數據庫,才產生數據庫權。
更加不幸的是:《指令》所賦予的權利恰與想象相反
《指令》第三章,極其專業地規定了數據庫權的內容,其第七條規定:
成員國對在獲得、驗證或展示數據庫內容方面,進行了實質性或大量投資的數據庫制造商,應當賦予權利,令其可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對整個數據庫或其中實質部分,進行提取或再利用。
所謂提取,指對整個數據庫或其中實質部分,用任何手段,永久或暫時轉移至其他介質。
所謂再利用,指以任何手段如發行、出租、上線等,將數據庫或其中實質部分,提供給公眾。
從以上這些枯燥但完美的規定中,“美術作品數據庫派”品出了為“單字美術作品”量身訂制權利!不信?請看某字體廠商的《字體美術作品許可合同》:
“商業發布時,必須事先得到本公司的授權。具體商業發布范圍包括:企業名稱、商標、標識、企業宣傳冊、產品包裝、附加標牌、產品說明書、海報、平面廣告、電視廣告、戶外廣告、網絡廣告、企業自有網站、音像制品、展覽、展示、出版物、電視欄目、視頻產品等。”
上述《字體美術作品許可合同》列舉的“商業發布”行為,不都是《指令》禁止的“提取、再利用”行為嗎?這些行為,無一不是提取了數據庫中“單字美術作品的數據包”,無一不是發布了該數據包表達的單字美術作品。
不幸的是:《指令》賦予數據庫制造商的權利,恰恰與想象相反。
《指令》第3章第7條2之(b)中,明確規定了“權利用盡”:權利人及其受許人,在歐共體內首次銷售數據庫制品后,喪失對該數據庫制品轉售的控制權。
第8條第1款更是直接規定了數據庫合法用戶的權利:向公眾開放的數據庫制造商,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合法用戶,對數據庫的實質部分,為任何目的,從質上或量上,進行提取和/或再利用。合法用戶被許可對數據庫一部分,進行提取或重新利用的,上述規定適用于該部分。
也就是說,假如字體軟件“屬于”數據庫,那么按照數據庫的法律規定,只要該數據庫向公眾開放(即允許任何公眾付費后使用),那么字體軟件制造商也就是“字體美術作品數據庫”的制造商,就沒有權利阻止合法用戶(即出錢購買了字體軟件的用戶),對單字提取或再利用,而無論是什么目的(即不論用戶為了自己寫情書,還是制作商業廣告)。
《指令》第10條保護期為從數據庫完成之日起,為期15年。
以《指令》為代表的數據庫法,保護的是眾多信息的匯編,如《北大法寶》這樣的法律、判例數據庫;《珍愛網》這樣的婚介信息數據庫。如果一個用戶,僅購買了使用權,但花大量時間,下載了所有信息,或相當數量的信息,用于自己開辦競爭網站,這樣的行為違反數據庫保護法。而付費之后,提取有限的內容,再利用、生產出自己的產品,是不需要再許可、交費的。
數據庫保護法在每一作品仍然擁有版權的情況下,對于作品的匯編庫,給以數據庫的新權利。單一軟件中的數據、函數,是軟件的組成部分,不是眾多作品匯編,不產生新利益,從而不產生新權利。
說實在的,對于“字體美術作品”保護,數據庫法律只是看上去很美,實際上是致死的毒藥。按照數據庫保護法律,提供“美術作品數據庫”的字體業者,在該數據庫售出后,對其中的字已經喪失了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