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我國農業為弱勢產業的地位一直沒有改變,這就造成農作物特別是糧食生產大起大落,農民積極性受到嚴重挫傷,通脹此起彼伏。近幾年,國家在引導農民按照市場規律種植,給農民提供市場信息、優良品種的同時,也在幫助種糧農民、養殖農民增強抵御市場波動和自然災害的能力。其中,發展農村農業保險就是重要舉措之一。國家給農民補貼種糧保險資金、養豬保險資金等,目的就在于讓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民在遭遇各類風險時損失降為最低,從而鼓勵農民安心從事農業生產。
但這場幾十年不遇的農業自然災害發生后,種糧農民卻遭遇理賠難,這將對農業保險,乃至其他各個方面都會造成不可挽回的負面影響和損失。
保險公司可能會認為,保險是商業行為,保險合同條款里已經明確:病蟲害、蟲災不屬于理賠范圍?此票kU公司的說法合法合理,但是,仔細分析其中確實存在漏洞。
保險合同一般都是格式化的,保險條款是保險公司自己預先“設定”的,并且吉林農民參加保險是以村干部集中收取保險費方式進行的。農民連保險單、甚至連保險公司人員都沒有見過,何況密密麻麻的保險條款內容呢?按理說,保險公司人員應該逐人告知保險條款特別是不在理賠范圍內的條款,但保險公司并未做到,這有些霸王條款的意味。同時,這次蟲災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蟲災,而是幾十年不遇、多個省份大面積爆發,是目前不可抵御、不可預防、農藥無法根除的蟲災,已經超過了一般意義上的保險條款中常見性、可預防、可抵御、星星點點的蟲災概念。再者,水災過后會出現蟲災,根據保險賠償的“近因原則”,如果天災致蟲災的理論成立,保險公司應該給農民理賠。
從農民角度來看,由于我國農業保險剛剛起步,投保農民合同意識不強,對合同條款不“較真”,對農業自然災害估計不足,風險意識不強,許多農民沒有把農業保險當回事。因此,吉林農民理賠難問題應該成為一個警示,讓廣大農民增強合同意識和風險意識。
此外,國家財政拿出那么多資金給農民種糧補貼投保,結果卻理賠不了。據了解,中央給不同省份承擔的農業保險補貼比例有些差別:種植業的補貼,低的補貼35%,高的補貼40%,省一級財政配套補貼保費的25%。值得反思的是,國家財政資金不能只是出錢了之,將財政補貼資金裝到保險公司錢袋子里就萬事大吉。而應該跟蹤保險公司農業保險的合同條款內容,確保農業各類災害應保盡保、沒有遺漏,確保不出現霸王條款,合同不能全部由保險公司說了算,確保將保險合同履行到底,一旦出險給農民理賠到底,確保財政補貼資金起到規避種糧農民風險。
全過程監督保險公司的行為,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吉林農民蟲災理賠難,同時也給全國財政補貼種糧投保資金是否發揮其真正效果提了一個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