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全球范圍看,基金行業的風險監管,歐盟處于領先地位。作為泛歐金融監管體系的組成部分,歐洲證券和市場管理局(EMSA)去年初成立,取代了之前的歐洲證券管理委員會(CESR),在歐洲議會和歐盟委員會的框架下制定統一政策,以確保證券市場的融合、透明、有效和正常運行。而在歐盟國家中,德國率先將歐盟基金風險管理規范納入當地法規。其基金風險監管又以其嚴格、透明與完善著稱。聯邦金融監管機構(BaFin)一直積極參與整個歐盟風險監管體系的建設和各種技術標準的制定。 去年7月,在CESR與ESMA關于UCITS(集合投資計劃)風險管理準則的基礎上,
BaFin修正的金融衍生品風險管理法規(Derivateverordnung)(簡稱新規則2011)生效。它詳細規定了基金業務在測量其資產組合的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時,所應采用的方法、規模與參數的確定,以及壓力測試。 新規則2011的核心理念是,限制過度使用衍生品,相對風險敞口低于200%。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為更好保護投資者,BaFin加強了對資本市場和投資機構的金融監管。它針對基金行業風險監管的核心是限制其衍生品的過度使用,避免由于過度杠桿化而使基金產生巨額損失,規定因衍生品而提升的市場風險最高不得超過投資組合本身風險的兩倍。新規則拓寬了原簡易方法的使用范圍,并引入絕對在險價值的方法測量風險。新規則頒布之后,大多數的基金公司將原來的簡易方法轉換到在險價值的方法。 基金投資中使用衍生品產生的杠桿作用,可能會導致投資程度和投資基金市場風險被提高。因在投資中過度使用衍生品而使基金蒙受巨大損失的案例屢見不鮮。例如,2008年10月,Dax指數大幅下跌,德國Gerling
Ampega公司管理的6支基金,違反衍生品風險管理法規,過度使用杠桿,終因對沖策略的失誤,使投資者蒙受了高達1700萬歐元的損失。僅僅10月,Gerling管理的德國部分基金就縮水達62%。 新規則2011提出了雙層次的監管理念,強調建立獨立的風險監管部門。 基金行業的經營模式和風險結構區別于銀行機構,基金公司與基金的投資者同時面臨各種風險。BaFin遵從雙層面的監管理念,對投資基金和基金公司及其服務性機構提出了同時從兩個層面上識別風險并定期做壓力測試的要求。 此外,為了確保監管的有效,BaFin特別要求各基金公司必須設立一個獨立的、具有風險控制職能的部門,其級別和職能要獨立于基金管理等營運部門,不允許基金管理部門自己承擔測量、控制風險的任務。風險控制部門要監管基金管理部門,保證其遵守風險臨界值的要求。以德意志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的風險控制部門的職責為例,它組織上平行獨立于基金管理等其他部門,承擔了對前臺部門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監控的職能,并在其違規的情況下,向監管部門匯報。 新規則限制交易對家風險,要求有多維度的壓力測試。 在柜臺交易(OTC)中,交易一方由于面臨違約風險,從而不能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其償付義務的風險,被定義為交易對家風險。雷曼兄弟、貝爾斯登等金融機構的倒閉,都是源于交易對家風險。在基金投資過程中,由于使用柜臺交易衍生品,使基金不僅面臨市場風險、發行者風險,同樣也面臨交易對家風險。新規則2011規定對于交易對家合約伙伴,其風險不得超過5%。 與德國相比較,我國在基金行業的金融風險監管仍舊比較滯后,歐洲的經驗與準則,行業風險測量的技術標準,我們可以借鑒之處不少。去年3月,我國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壓力測試指引》,從原則、機制、方法、流程方面做了規定,力圖與國際規范接軌。而在基金管理的壓力測試方面,同樣可以借鑒德國的經驗:一方面,要求獨立于具體資產組合,設計有可能發生的壓力測試情景;另一方面,通過逆向壓力測試,有目的地尋找該資產組合真正面臨的風險情景,并估計這些極端情形發生的可能性有多大,以便及時防御未來有可能產生的巨大風險。 上月初,全國人大公布了《基金法》修訂草案全文,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如不出意外,修改完善的草案有望在年底前正式頒布。在“合規運作,注意風險控制”
基調下,基金公司可根據資產組合的投資策略及其風險特征,選擇使用何種方法。目前,我國基金中使用的金融衍生品結構相對比較簡單,基金的頭寸多數為股票、債券,或貨幣市場工具,因而可以考慮從簡單方法開始。但是,隨著一系列新的金融衍生品的陸續推出,衍生品種類增加,結構復雜化,需適時采用絕對或相對的高級方法,以更好地監控基金風險。尤其考慮到我國的投資基金換手率相對于歐洲較高,因而可根據具體情況調整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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