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交所近日發(fā)布的2011年滬市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披露情況分析報告建議,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低于30%的上市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的比例應當超過二分之一,通過獨立董事的力量來避免公司治理出現(xiàn)問題。
據(jù)了解,目前我國有四成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小于30%,部分第一大股東甚至以不到10%的持股控制上市公司。ST梅雁最為典型,該公司第一大股東的持股比例,在近年不斷因減持而萎縮,2007年前為15.6%,2010年底為3.51%,2012年僅剩2.20%,十大股東名單中的其余股東均為自然人。再如,羚銳制藥的控股股東僅持股9.44%,該控股股東的實際控制人又個人持股0.74%。青山紙業(yè)前5位大股東持股比例均低于8%,其中福建輕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通過持有3家公司的股份,累計持有青山紙業(yè)15.97%的股份。 隨著全流通后大小非的減持以及創(chuàng)業(yè)板與中小板原控股股東的拋售,部分上市公司股權趨于分散,“小股東控制”的公司增多。由此,令人擔心實為“小股東”身份的大股東過度“說了算”,上市公司的董事會被其把持,與“一股獨大”一樣造成公司治理問題,導致其他小股東的權益受損。股權分散的公司中,若大股東控制力不強,或出現(xiàn)沒有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也容易引發(fā)“內部人控制”,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被經(jīng)營者侵害。
按上海證交所的建議,解決“小股東控制”可借鑒國際經(jīng)驗,從董事會層面來加以制約,即增加獨立董事的數(shù)量。獨立董事的作用更為明顯,將使小股東難以“四兩撥千斤”。有資料顯示,美國企業(yè)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比較高。美國全國公司董事協(xié)會曾指出,董事會成員應當大多數(shù)是獨立董事,甚至建議在公司中只需設立一名內部董事。雖然獨立董事在我國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屬于“少數(shù)派”,但也有特例。ST梅雁董事會的9人中,獨立董事占有6席。 獨立董事數(shù)量占比的提高,有助于遏制“小股東控制”,但不等于問題得到解決。我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的有效性本來就備受質疑,獨立董事素有“花瓶董事”之稱,難以擔當“啄木鳥”的角色。上海證交所日前發(fā)布的另一項報告顯示,2011年滬市共有3081名在任獨立董事,報告期內,只有26家公司的38位獨立董事對相關事項提出異議,分別占滬市上市公司總數(shù)的2.77%,以及獨立董事總人數(shù)的1.23%。多數(shù)獨立董事僅以棄權的方式表示異議,明確表示反對意見的情況較少。如此低的獨立董事異議率,且習慣于用棄權替代反對,與上市公司問題的層出不窮形成鮮明反差。這說明國內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完善,不僅僅是獨立董事數(shù)量增加的問題。如果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占多數(shù),但他們不敢于提出異議,中小股東又如何指望這些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制度有效性的提高,不僅在于量,更重要的是質。首先,獨立董事的選拔必須改變由董事長或總經(jīng)理說了算的現(xiàn)狀。既然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趨于沒有實際控制人,獨立董事的產生更不該由第一大股東決定。此前有專家建議,獨立董事可由中小股東提名,或設置獨立董事協(xié)會進行評估推薦,甚至采取公開搖號抽簽派遣的方式。顯然,在股權分散的上市公司中,由獨立董事協(xié)會推薦獨立董事更具有公平性,也可避免中小股東對獨立董事選拔不感興趣的尷尬。 證監(jiān)會發(fā)布的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規(guī)定,“上市公司董事會、監(jiān)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fā)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并經(jīng)股東大會選舉決定”。對此,可考慮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在獨立董事的提名選拔上,避免董事會及第一大股東“任人唯親”,引入獨立董事協(xié)會推薦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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